《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废止了。
在出台民法典之后就废止了,对应的法律可在民法典里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释义如下: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金融行业中,股权质押担保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股票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出资作为担保物质押给贷款机构,以获得资金支持。此举通常用于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但同时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因此,深入了解股权质押担保法律是每个从事金融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都应该掌握的。
股权质押担保法律是指与股权质押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在中国,股权质押担保法律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股权质押的基本条件、程序、责任和权利等各方面的内容。
股权质押担保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各方的利益,确保股权质押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它为股权质押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股权质押担保法律适用于以下情况:
股权质押担保法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尽管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在保护各方的利益和规范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法律空白:目前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空白,无法完全覆盖各种情况和复杂的交易模式。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
合规风险:股权质押交易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各主体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但由于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复杂,合规风险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在股权质押交易中,各方应加强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合规风险。
争议解决:股权质押交易可能产生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当争议发生时,如何解决争议是一个挑战。目前,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这些方式时间长、成本高。未来,可以进一步探索更加高效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在金融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了解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对于从事金融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以推动股权质押交易的稳定发展。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深的体会如下: 1、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5种。
2、担保需要承担偿债责任,并不是一种形式。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4、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5、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法律分析:废止了。在出台民法典之后就废止了,对应的法律可在民法典里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借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金融行为,而担保则是在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关系。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涉及到合同约定和责任划分等多个方面,对借款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各类借款担保问题。
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借款合同的订立。所谓合同约定,即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借款事项、担保事项和相关责任。合同约定对借款担保关系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明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益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依据。
在借款合同中,常见的合同约定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同时,担保事项也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合同约定需要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利益和风险,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约定。
对于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合同约定,一般需要严格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要求,借款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法、真实、自愿、平等的原则。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担保方式和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合同约定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产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期间应承担不同的责任。责任划分旨在明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借款人的主要责任是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担保人的责任则主要表现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可以被债权人追偿。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包括提供担保物、支付一定款项或履行其他担保责任。
另外,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还存在着担保责任的终止和担保合同的解除等情况。在特定情况下,担保责任可能被解除或者终止,比如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期限届满等。担保责任终止后,担保人不再对借款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也不再享有相应的担保保护。
借款担保法律关系需要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维护和保护。在借款担保过程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规避风险,做到知情、谨慎。
首先,借款人应当选择合规的借款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贷过程合法、安全。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理解各项约定。如果遇到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条款,可以与借款机构进行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
其次,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时应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担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同时,担保人应当定期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最后,对于借款担保纠纷的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充分准备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未来,借款担保的立法和监管将更加完善,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将更加严格。
首先,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将进一步规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模板和约定内容,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借款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将更加严格。未来,借款机构将更加注重资质审核、信息披露和风控管理,以提高借款担保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借款担保纠纷的处理将更加简便高效。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更多的非诉讼方式,如在线调解、仲裁等,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
总之,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是借款行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合同约定和责任划分是借款担保关系的核心内容,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应对各类借款担保问题。
执行担保法律条款
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践。通过担保,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获取所需的资金支持。然而,担保协议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协议,需要所有参与方充分了解和遵守其中的条款和条件。
执行担保法律条款是担保协议中的一部分,规定了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条款通常包括担保人的追偿责任、偿还债务的方式和期限、利率计算方式等内容。执行担保法律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并确保债务能够按时偿还。
执行担保法律条款对于所有参与方都非常重要。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些条款确定了担保人在债务违约时的责任,并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对于担保人而言,执行担保法律条款规定了其在借款人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追偿权利。
此外,执行担保法律条款还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指导。在借款人违约时,担保人可以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执行担保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因担保协议的类型和参与方的需求而有所不同。然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执行担保法律条款:
执行担保法律条款的有效性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
执行担保法律条款是担保协议中的一部分,规定了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条款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都非常重要,确保债务能够按时偿还,并保护双方的利益。
在签署担保协议之前,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确保执行担保法律条款的有效性。担保协议应使用明确的语言,包含完整的条款和条件,并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通过遵守执行担保法律条款,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建立信任,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
在金融交易等各类商业活动中,借款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过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取得一定金额的借款。然而,由于存在借款违约风险,出借人通常希望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担保条款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借款合同担保是指出借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他人作为担保,以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得到偿还。担保可以有效地提高出借人的信心,并降低贷款利率。
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合同担保的主要内容包括:
借款合同担保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借款合同,无论是个人借款合同还是企业借款合同,都适用担保法律规定。然而,不同类型的借款合同在担保方式和担保物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多使用保证方式,担保人可以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也可以是其他具备还款能力和信誉的第三人。在个人借款合同担保中,担保人通常提供个人资产作为担保物,如房屋、车辆等。
企业借款合同担保通常更复杂,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人可以是企业的股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在企业借款合同担保中,通常需要提供公司股权、企业经营资产等作为担保物。
借款合同担保法律规定是具有约束力的,借款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追偿借款。
借款合同担保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应当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借款合同担保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各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合法合规,并充分了解担保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