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办理项目工程前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直至《开工证》过程中的全部报批取证工作。
二、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工程施工监理和施工单位,向公司工程管理小组准确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资格审查报告。
三、落实开工前现场的“三通一平”各方面条件,组织工程测量,验线,移交坐标点和水准点等工作。
四、监督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基础”等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和签证;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取得有关的消防、节能环保等专业验收合格的证书,最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五、加强技术管理,开工前熟悉施工图纸,牵头组织图纸会审,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技术和设计图纸交底;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合同、施工图等,结合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和公司对项目工程的整体计划安排,制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是否能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
七、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项目部机构组成管理成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上岗证书及培训情况的证书。
八、对施工质量进行实时监控与管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行可靠,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重点工序重要节点进行抽查,做好检查记录签字确认隐蔽工程记录。
九、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材料设备的供货情况及质量情况,从源头把好质量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十、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定期召开协调会,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力和施工机械安排,材料设备供应情况,保证按合同工期竣工。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整改措施和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整改,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甲供材料的计划、采购、验收、移交和调配。
十四、按合同预算价款把好成本关,依据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办理设计变更、发出工程指令、签署现场签证单和编制变更、指令和签证的预算和洽商计价。若发现有超越合同预算价款时应及时预警,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管理小组。
十五、编制施工图预算,办理竣工结算。起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并按公司审查流程进行审查通过。
十六、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施工日志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十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彻底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的管理方法:项目经理负责制是目前国际上项目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要把选准项目经理,建好项目管理层,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来抓。项目经理选用后,要对其制定项目经理任用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险,提前制止或预防不良现象发生。
第二、注重项目团队的建设: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推行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不仅取决于项目经理个人,还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强有力的项目团队。确保项目目标高质量的实现,还取决于是否能有一个高效的项目团队。项目经理固然是项目团队中的核心人物,但他的工作还需要整个项目团队的紧密配合。项目经理确定后,一般由项目经理亲自选拔和配置项目团队的队员,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团队内部的沟通和协调,使项目团队向高效率发展。
第三、管理应该从项目实现目标的评估、承包合同的签订做起:任何一个项目的实施无外乎围绕“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环保”五大要素进行。这些要素实现目标的目标值的制定,都要在工程项目实施前进行现场实际项目评估后进行科学制定。我们把它看做是堵塞项目管理失败第一道关口。其方法就是要成立专门的领导评估和测算小组,有专人负责,有科学的评估、测算指标体系,在思想上与实践上切实把项目评估、测算认真来抓好做好。制定好项目实现目标之后与项目经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委派有工程管理经验的主管会计。从而可以在项目项目运行中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四、狠抓现场管理:要把原材料、劳务队伍管理做为重点,注意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在劳力队伍的选用上,要选取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营业执照的队伍,严禁使用一些无资质、低资质、低素质的劳务队伍,以免造成项目亏损,质量事故频发,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丢失了市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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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监理部门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更是至关重要。
监理部门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者和质量保障者,承担着监督施工过程、保障工程质量、维护项目利益等重要职责。其作用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影响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监理部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是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管理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和效率。
一、确定建设目标。明确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制定建设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三、组织实施。组织力量,配合相关部门,推进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优化信息管理体系,实现持续改进。
1. 提升监理工作效率。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可以实现监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优化监理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建设可以规范监理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3. 提高监理服务质量。通过团队建设和技术支持,提升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4. 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和质量。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可以有效监督施工过程,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
监理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虽然有诸多好处,但也面临着挑战和困难。比如,管理体系建设成本高、技术更新快等问题。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监理部门也有了更多的机遇。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监理工作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监理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是提升监理工作水平、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完善监理部门的信息管理体系,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财政部关于管理体系建设是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完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财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文件。该文件针对当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系列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和要求,旨在提高财政管理效能,保障财政资金合理、有效、安全地运用,确保国家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部关于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是财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对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才能更好地推动财政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财政部对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关键举措和要求,涵盖了财政管理各个环节,具体包括:
为了有效推进管理体系建设,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实施路径和措施:
财政部关于管理体系建设的举措和要求,以及实施路径和措施,都体现了对财政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执着追求。管理体系建设不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能够增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财政部关于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与价值,远远超出了管理体系本身的概念范畴,更是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键一环。仅有建设健全的管理体系,才能为国家财政工作的稳步前行提供坚实保障,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研发部门作为企业中至关重要的部门之一,其组织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建设对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研发部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以及如何优化和提升研发部门的运作效率和成果输出。
研发部门的组织结构直接影响着团队的协作效率和创新能力。在建设研发部门的管理体系时,首先需要考虑合理的组织结构设计,包括团队的层级关系、职责划分等方面。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的沟通协作和任务分工,提升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
为了提升研发部门的管理效率和质量,建立明确的研发流程与规范是至关重要的。研发过程中涉及到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多个环节,制定清晰的流程和规范可以确保每个环节有序进行,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和提升研发质量。
团队沟通和协作是研发部门高效运作的关键。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包括定期会议、沟通平台等,可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同时,引入协作工具和技术,如项目管理软件、协作平台等,可以进一步提升团队协作效率和成果输出。
创新是研发部门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在研发部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中需要重视创新的培育和激励。通过设立创新奖励机制、举办内部技术分享会等方式,可以激发团队成员的创新潜力,推动技术和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建设研发部门的管理体系是一个持续优化的过程,需要定期对体系进行评估和优化。通过收集反馈意见、定期开展管理评审等方式,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保持研发部门的管理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研发部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关键在于优化组织结构、制定明确的流程规范、强化团队沟通协作、鼓励创新和知识分享以及定期评估与优化。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可以提升研发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一个组织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负责规划、监督和协调建设项目的部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需要具备广泛且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处理以上职责的过程中,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需要与工程师、设计师、施工队伍、监理单位等多方面合作,并确保各方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从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技能和素质: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也面临着不断的变革和发展。未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可能会更加注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采用新技术和方法来提升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员工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适应新的挑战和机遇。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需要员工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学习,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员工可以不断提升自己,为建设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教育部一直致力于改善学校管理体系,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教育部学校管理体系建设旨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本指南旨在帮助学校领导和管理者更好地理解教育部关于学校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并指导他们如何有效实施。
学校管理体系是学校运行和管理的基础,直接影响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可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教学质量得到保障。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校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因在于其对于提升教育整体水平、推动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架构:教育部要求各学校建立完善的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2. 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学校各项工作的进行,提高管理效率。
3. 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学校管理者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便捷化。
为有效实施学校管理体系建设,学校管理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教育部学校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校师生和管理者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学校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为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