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一环,特岗教师在广西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到偏远地区工作,广西特岗教师住房待遇政策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和支持。本文将介绍广西特岗教师住房待遇政策的详细内容,帮助特岗教师们了解他们在广西工作的福利待遇。
广西特岗教师享受着相当可观的住房补贴待遇。根据广西区域的不同,住房补贴标准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广西特岗教师的住房补贴可以覆盖一定比例的住房租金,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这对于那些来自远离工作地点的特岗教师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福利。
此外,特岗教师在购房方面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地区的相关规定,特岗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和职称等因素获得一定的购房补贴。这为特岗教师提供了购房的便利,也增加了他们在广西地区长期工作的积极性。
除了住房补贴外,广西地区还为特岗教师提供了住房保障。特岗教师可以享受到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的待遇,他们可以选择租住公租房或者是享受专门为他们提供的住房资源。这样的政策为特岗教师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得他们可以更加专心地从事教育工作。
此外,广西地区还鼓励特岗教师购买自己的住房。特岗教师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获得购房补贴,并且享受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这使得特岗教师可以在广西地区安定下来,拥有自己的房子,享受稳定的居住环境。
除了住房待遇外,广西特岗教师还享受着其他福利待遇。例如,特岗教师可以享受到与公务员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健康保障。此外,特岗教师还可以获得年度旅游补贴、节假日福利、职称评聘奖励等福利待遇。
广西特岗教师住房待遇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特岗教师们的一种激励和慰藉,也是广西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给予特岗教师们合理的福利待遇,广西地区吸引到了更多优秀的教师前来工作,提升了偏远地区的教育质量。
总之,广西特岗教师住房待遇政策的出台为广西地区的特岗教师们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解决了他们在住房方面的困扰,增强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相信在广西特岗教师住房待遇政策的支持下,广西地区的教育事业将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
农业部:共13所:归教育部直属4所:
1、中国农业大学(211工程)
2、南京农业大学(211工程)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
4、华中农业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
1、沈阳农业大学2、华南农业大学3、东北农业大学4、西南农业大学(并入西南大学)5、华南热带作物农业大学(合并于海南大学)
6、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海洋大学)
7、石河子大学(211工程,新疆建设兵团直属)
8、大连水产学院(大连海洋大学)
9、塔里木农垦大学(塔里木大学)原各部委直属高校变更情况(截止于2014年底)中科院: 部委直属2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985,211工程”) 中国科学院大学 航天部: 共11所,归国防科工委直属4所:
1、哈尔滨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211工程”)
3、西北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划归省市直属7所:
1、南昌航空学院(今南昌航空大学)
2、沈阳航空学院(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4、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今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6、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航空工业学院)
7、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西安航空学院) 民用航空总局: 部委直属3所:
1、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今中国民航大学)
2、中国民用飞行学院(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兵器工业总公司: 共8所:归国防科工委2所:
1、北京理工大学(“985,211工程”)
2、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划归省市直属6所:
1、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2、华北工学院(中北大学)
3、西安工业学院(今西安工业大学)
4、沈阳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
5、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今重庆理工大学)
6、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业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电子科技大学(985,211工程)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3所:
1、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现合并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地质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地质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
1、长春地质学院(入吉林大学)
2、西安地质学院(入长安大学)。归省市直属2所:
1、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2、河北地质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 纺织部: 共9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东华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8所:
1、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工业大学)
2、苏州丝绸工学院(合并入苏州大学)
3、西北纺织工学院(今西安工程大学)
4、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
5、北京服装学院6、郑州纺织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7、武汉纺织工学院(今武汉纺织大学)
8、南通工学院(原南通纺织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 电力部: 共1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华北电力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入武汉大学)
2、北京电力经济学院(入华北电力大学)
3、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入北京交通大学)。归省市直属12所:
1、东北电力大学2、葛州坝水利电力学院(现合并入三峡大学)
3、长沙电力学院(现合并入长沙理工大学)
4、上海电力学院5、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山西大学工程学院)
6、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工程学院)
7、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南京工程学院)
9、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10、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11、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12、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河海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入河海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3、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今南昌工程学院) 石油部: 共1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石油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1所:1、大庆石油学院(今东北石油大学)2、西安石油学院(今西安石油大学)3、江汉石油学院(现合并入长江大学)4、抚顺石油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5、江苏石油化工学院(今常州大学)6、北京石油化工学院7、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8、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9、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10、西南石油学院(今西南石油大学)11、新疆石油学院(中国石油新疆培训中心) 化工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1、南京化工大学(现合并入南京工业大学)2、郑州工学院(现合并入郑州大学)3、青岛化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4、沈阳化工学院(今沈阳化工大学)5、武汉化工学院(武汉工程大学)6、吉林化工学院7、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师范大学)8、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淮海工学院) 煤炭部: 共1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矿业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4所:1、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3、西安矿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4、焦作矿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5、山西矿业学院(现合并入太原理工大学)6、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7、华北煤炭医学院(组建河北联合大学) 8、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现并入河北工程大学)9、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10、湘潭矿业学院(组建湖南科技大学)11、黑龙江矿业学院(黑龙江科技大学)12、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今淮北师范大学)13、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哈尔滨医科大学)1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部: 共14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1、北京科技大学(211工程)、2、东北大学(985,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沈阳黄金学院(入东北大学)。归省市直属11所:1、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武汉钢铁学院(武汉科技大学)、3、鞍山钢铁学院(今辽宁科技大学)4、华东冶金学院(今安徽工业大学)、5、包头钢铁学院(今内蒙古科技大学)、6、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7、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今辽宁科技学院)8、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现长春工业大学)9、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大学)10、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组建重庆科技学院)11、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黑龙江工程学院) 有色金属公司: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南大学(985,211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1、昆明工学院(昆明理工大学)、2、北京冶金机电学院(北方工业大学)、3、长春师范学院(今长春师范大学)4、南方冶金学院(江西理工大学)、5、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桂林理工大学)6、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北华大学)7、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8、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嘉兴学院)9、长沙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并入中南大学) 机械部: 共20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1、湖南大学(985,211工程)2、合肥工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吉林工业大学(入吉林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入武汉理工大学)。归省市直属16所:1、江苏理工大学(原镇江农机学院,现并入江苏大学)2、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燕山大学)3、陕西机械学院(西安理工大学)4、上海机械学院(上海理工大学)5、沈阳工业大学6、哈尔滨理工大学(原哈尔滨电工学院与哈尔滨科技大学合并)7、甘肃工业大学(兰州理工大学)8、洛阳工学院(原洛阳农机学院,现合并入河南科技大学)9、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太原科技大学)10、北京机械学院(现合并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1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12、沈阳理工大学13、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湖南工程学院)14、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15、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南京工程学院)、16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交通部: 共10所:部委直属1所:大连海事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1、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入长安大学)2、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入武汉理工大学)3、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入东南大学)。归省市直属6所:1、上海海运学院(上海海事大学)2、长沙交通学院(现合并于长沙理工大学)3、南通医学院(现合并于南通大学)4、重庆交通学院(重庆交通大学) 5、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山东交通学院)6、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广州航海学院) 轻工部: 共8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江南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入清华大学)。归省市直属6所:1、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科技大学)2、西北轻工业学院(陕西科技大学)3、北京轻工业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4、景德镇陶瓷学院5、郑州轻工业学院6、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工业大学) 铁道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1、西南交通大学(211工程)2、北京交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1、长沙铁道学院(入中南大学)2、上海铁道大学(入同济大学)3、南京铁道医学院(入东南大学)。归省市直属5所:1、大连铁道学院(大连交通大学)2、兰州铁道学院(兰州交通大学)3、华东交通大学4、石家庄铁道学院(石家庄铁道大学)5、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建设部: 共8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4所:1、重庆建筑大学(入重庆大学)2、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入长安大学)3、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入华中科技大学)并入国防科工委直属高校1所:哈尔滨建筑大学(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2、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南京工业大学)3、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共1所: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并入重庆大学) 建材局: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武汉理工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上海建材学院(入同济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1、西南工学院(现合并于西南科技大学)2、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合并济南大学)3、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阳理工学院) 农业部: 共13所:归教育部直属4所:1、中国农业大学(211工程)2、南京农业大学(211工程)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4、华中农业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9所:1、沈阳农业大学2、华南农业大学3、东北农业大学4、西南农业大学(并入西南大学)5、华南热带作物农业大学(合并于海南大学)6、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海洋大学)7、石河子大学(211工程,新疆建设兵团直属)8、大连水产学院(大连海洋大学)9、塔里木农垦大学(塔里木大学) 林业部: 共7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1、北京林业大学(211工程)2、东北林业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西北林学院(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部委直属1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归省市直属3所:1、南京林业大学2、中南林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3、西南林学院(西南林业大学) 卫生部: 共11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9所:1、北京医科大学(入北京大学)2、上海医科大学(入于复旦大学)3、中山医科大学(入中山大学)4、华西医科大学 (入四川大学)5、同济医科大学(入华中科技大学)6、湖南医科大学(入中南大学)7、白求恩医科大学(入吉林大学)8、山东医科大学(入山东大学)9、西安医科大学(入西安交通大学)。部委直属1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现北京协和医学院)归省市直属1所:中国医科大学 药监局: 共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药科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所:沈阳药科大学 中医药管理局: 共3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入北京中医药大学)。归省市直属1所:广州中医药大学 外经贸部: 共4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天津外贸学院(入南开大学)。归省市直属2所:1、上海外贸学院(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广州外贸学院(现并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财政部: 共7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1、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2、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中南财经大学(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入中央财经大学)。归省市直属3所:1、东北财经大学2、江西财经大学3、山东财政学院(组建山东财经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 共1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1、中国金融学院(入对外经贸大学)2、湖南财经学院(入湖南大学)3、陕西财经学院(入西安交通大学)。归省市直属8所:1、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河北金融学院)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3、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哈尔滨金融学院)4、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上海金融学院)5、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审计学院)6、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湖北经济学院)7、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今广东金融学院)8、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今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 文化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3所:1、中央音乐学院(211工程)2、中央美术学院3、中央戏剧学院。归省市直属7所:1、中国美术学院2、上海音乐学院3、上海戏剧学院4、北京电影学院5、中国音乐学院6、中国戏曲学院7、北京舞蹈学院 商业部: 归省市直属11所:1、杭州商学院(浙江工商大学)2、黑龙江商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3、北京商学院(合并于北京工商大学)4、天津商学院(天津商业大学)5、郑州粮食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后合并组建河南工业大学)6、武汉食品工业学院(武汉轻工大学)7、北京物资学院8、南京经济学院(南京财经大学)9、重庆商学院(合并于重庆工商大学)10、兰州商学院11、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四川旅游学院) 国家体委: 共7所:部委直属1所: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6所:1、上海体育学院2、成都体育学院3、武汉体育学院4、广州体育学院5、沈阳体育学院6、西安体育学院 司法部: 共6所:部委直属1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1、中南政法学院(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入中国政法大学)。归省市直属8所:1、西南政法大学2、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3、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气象局: 归省市直属3所:1、北京气象学院2、南京气象学院 (前二合并成南京信息工程大学)3、成都气象学院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劳动部: 共2所: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劳动人事学院(入中国人民大学)归省市直属1所: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国家测绘局: 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并入武汉大学) 邮电部: 共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北京邮电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长春邮电学院(入吉林大学)。归省市直属4所:1、南京邮电大学2、重庆邮电学院(重庆邮电大学)3、西安邮电学院(西安邮电大学)4、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船舶总公司: 共3所:归国防科工委1所:哈尔滨工程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所:1、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科技大学)2、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3所:1、中南工学院(南华大学)2、华东地质学院(东华理工大学)3、苏州医学院(并入苏州大学) 国家审计署: 归省市直属1所:南京审计学院 国家税务局: 归省市直属1所:长春税务学院(吉林财经大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省市直属1所: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旅游局: 归省市直属2所: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出版总署: 归省市直属2所:1、北京印刷学院2、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供销总社: 归省市直属2所:1、山西财经大学2、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 民政部: 归省市直属1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统计局: 归省市直属1所:西安统计学院(并入西安财经学院) 包装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1所:株洲工学院(湖南工业大学) 烟草总公司: 并入中科院直属1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并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国家地震局: 部委直属1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防灾科技学院) 外交部: 部委直属1所:外交学院 国家民委: 部委直属6所:1、中央民族大学(“985,211工程”)2、大连民族学院3、中南民族大学、4、西南民族大学5、西北民族大学6、西北第二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 公安部: 部委直属4所: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察学院) 新华社: 部委直属1所: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新华社培训中心——中国新闻学院) 团中央: 部委直属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部委直属2所:1、暨南大学(“211工程”)2、华侨大学 安监局: 部委直属1所:华北科技学院 海关总署: 部委直属1所: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海关学院) 中央办公厅: 部委直属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 部委直属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 部委直属1所:中华女子学院
2021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课题项目经费是直接经费按照总经费的70%预算,间接经费按照总经费的30%。
国家民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为正部级单位,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国家民委的下设顶级机构分别为: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监督检查司
4、经济发展司
5、文化宣传司
6、教育科技司
7、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
8、财务司
9、人事司
10、机关党委
11、离退休干部局
12、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13、舆情中心
14、古籍整理研究室
15、机关服务局
如果是正式因病提前退休,还应该由单位公积金主管为你办理住房公积金清户手续。
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之义务.你有权享受 应该缴纳,要求补缴。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你属于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符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可以主张单位缴纳。你好! 现在没有临时工,只要工作都是单位的职工,都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应当享受。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应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有住房公积金退休可以提取单位和你交的那一部分,没有住房公积金当然就没有咯,退休金是一样的
不是.房补是发给个人.而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个人交到银行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用于买房或大修等.一般是单位出一半,个人出一半,都交到个人账户上。 不一样的概念,住房补贴是现金发给个人,而公积金补贴是单位给工作人员的提供的住房福利待遇,用于在当地购房贷款,装修贷款啊,这个费用是由单位打到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一般是单位出一半,个人出一半!
意思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专项计划。
民委是行政单位
其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
3、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4、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5、研究拟订并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
6、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及经济发展规划;
7、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8、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