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在经二路一号,从火车站坐11路可以到市法院站下车即可。高级人民法院是山东省高院,在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奥体中心附近,坐车可以坐18路到齐鲁医院倒115,打车40元左右~省检察院在二环东路5592号,可以在长途汽车站下车后到北园大街坐BRT1号线到全福立交桥到BRT5号线,打车25元左右
您好,亲爱的读者。今天我将为您带来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件的专业博客文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地区司法权威的重要职责,而法律文件则是其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文件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使用的重要工具。它们起到了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程序正当性的关键作用。这些文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内容丰富多样,包括了法律法规、相关先例、判决理由以及诉讼程序等。
这些文件的特点在于严谨性和权威性。它们经过法官的认真审查和精心准备,确保了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是一个严格的流程。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解释或者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经过深入讨论和研究后,由法院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它们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
理解和解读法律文件对于参与司法活动的各方十分重要。法律文件可能包含有技术性的内容和复杂的法律术语,因此,相关人员需要通过深入研读和理解来正确应用和解释这些文件。
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安全等敏感问题,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只有经过审判和相关程序的特批,才能向特定的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文件。
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制定和适用法律文件的过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法律文件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感谢您的阅读!
如果您说的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话。(全国的、只有一个) 那北京只有一个高院,全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站东侧东二环边上。 然后有一中院、二中院,没什么第二高级人民法院。至于你说的人,恐怕要到具体的法院去问了。
没有因为东莞属于广东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官网信息,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仅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而没有提到东莞高级人民法院的存在。因此可得出东莞没有高级人民法院。虽然东莞没有高级人民法院,但是该地区设立了中级人民法院,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如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此外,东莞还设立了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等,为当地居民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高级人民法院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设立,我国有23个省(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山西,山东,湖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安徽,辽宁,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青海,台湾),4个直辖市(北京,天京,上海,重庆),5个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西藏藏族,宁夏回族,广西壮族,内蒙古 ),加起来共32个,但台湾省另外有自己的司法制度,所以我国的高级人民法院共有31个。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是最高人民法院。
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发布)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www.jxfy.gov.c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东三路 邮编: 330046
下火车,到呼铁局坐60路公交车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下车.另打车的话,估计15块左右就到了.
法院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269374
办公时间:9:00-18:00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二环3号
机构概述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1950年3月,是我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成立最早的高级法院。目前,全院共有18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编制机构,辖13个中级法院和103个基层法院。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在"围绕大局抓审判,围绕审判抓建设"的整体工作思路指导下,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
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2号。
安徽省共有16个中级人民法院、109个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共派出340个人民法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内设24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一庭、审监二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总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工作处和信访工作处。另设有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