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公司给员工的工资条,无论是电子版还是纸质的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没有盖公司公章的工资条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来使用。
即使是管理再到位、再先进的单位,也不可能在员工的工资条上加盖公章,因此,要求劳动者向仲裁庭提供的工资条上除有底薪、奖金等工资组成项目外,还必须有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未免太过于苛刻。
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