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1992年6月14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岗位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14日以后出生);
(五)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公办中小学教师应聘,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