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并经营经费、人员以及财产自主负责的机构,其招聘工作一直备受广大求职者的关注。近年来,安徽省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持续升温,成为求职者关注的热点。本文将为大家汇总安徽省各地最新的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方便广大求职者及时获取相关职位的信息。
安徽省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聘职位涵盖了教育、医疗、金融、交通、文化等多个领域。招聘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医生、护士、科研人员、行政人员、警察等。不同职位的要求和待遇各有不同,求职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专业背景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
以下是一些热门职位的招聘信息:
每个岗位的具体招聘条件和流程会根据招聘单位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具体的招聘条件和流程求职者可以通过招聘单位的官方网站、招聘公告或者招聘平台上的信息获得。
安徽省事业单位拥有稳定的编制和相对较好的福利待遇,是很多求职者的热门选择之一。
1. 稳定的编制:事业单位一般具备编制,拥有较高的工作稳定性和职业发展空间。
2. 较好的薪酬福利:事业单位享有与国家公务员相近的薪酬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保险等。
3. 假期休假:事业单位通常有规范的假期和休假制度,使员工能够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4. 职业发展空间: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能够为员工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
总之,安徽省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既为求职者提供了丰富的职位选择,也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职业发展渠道。希望广大求职者能够抓住这一机遇,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并做好充分的准备,争取取得更好的求职成果。
感谢大家阅读本文,希望对求职者们了解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的招聘信息,请关注相关官方渠道或者招聘平台。
近年来,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一直备受关注,每年都吸引大量考生报名参加。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是广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重要信息之一。通过研究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考生既能了解岗位信息,也能够为自己的备考制定合理的计划。
根据2021年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广西省将招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位涵盖了各个领域。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兴趣和目标,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报考。
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中包括了以下重要信息:
通过研究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考生可以获得以下益处:
总之,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是考生备考过程中重要的参考依据。通过研究招录表可以获得详细的岗位信息,并为备考制定合理的计划。希望所有参加广西省考的考生都能根据岗位招录表,选择合适的岗位,合理准备考试,最终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您对广西省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在备考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帮助。
政府税务部门是一个国家财政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税收和管理税务事务,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了保障税务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政府税务部门需要不断招聘新的人才,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本文将探讨政府税务部门招聘信息的重要性与意义。
政府税务部门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税收的稳定和持续增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税务部门需要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包括税法、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人才可以通过监督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情况,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合理申报纳税。招聘信息的发布可以吸引更多有才华和经验的人士加入税务部门,增强税务部门的综合能力,更好地维护税收的稳定。
税务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招聘信息的发布,税务部门可以引进更多具备优秀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的人才。这些人才可以协助纳税人理解税收政策和程序,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提供针对性的纳税建议,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税务义务。通过招聘信息的传播,政府税务部门可以建立起一支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变化,税务管理任务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税务部门需要招聘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人才,以应对税务管理的挑战。通过招聘信息的发布,税务部门可以吸引更多有才华的人才加入,共同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推动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这些人才可以提出有效的管理建议,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保障税法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政府税务部门需要招聘具备深入理解税收制度和改革思路的人才,参与税收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方案的制定。通过招聘优秀人才,税务部门可以获得更多专业和前沿的见解,推动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合作变得愈发重要。政府税务部门需要招聘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的人才,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招聘信息的发布可以吸引更多具备国际税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加入税务部门,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的深化和扩大。税务部门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自身的水平和竞争力。
政府税务部门招聘信息的发布对于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税务部门,可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可以促进税务部门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地位。因此,政府税务部门应当重视招聘信息的发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有才华和潜力的人才加入税务工作,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武安政府部门招聘信息的最新公告。身处信息时代,政府部门招聘信息的公示对于求职者来说意义重大。在这里,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武安政府部门的招聘信息,包括职位要求、薪酬福利以及申请方式等相关内容。
武安政府部门目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以上职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职位要求可登录武安政府官网查询。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于武安政府事业之中,政府部门提供了丰厚的薪酬福利待遇,具体如下:
以上福利待遇仅为部分,具体以公布的招聘信息为准。
如果您对以上职位感兴趣,想要加入武安政府部门,以下是申请方式的详细介绍:
请确保填写的表格内容真实、准确,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在面试过程中,我们将根据您的能力和资历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关背景核查。
通过本篇文章,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武安政府部门招聘信息的最新公告。对于正在求职或有意向加入政府部门的朋友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通过加入政府部门,您不仅有机会为社会做出贡献,还能享受到丰厚的薪酬福利待遇。希望大家能够抓住机会,积极参与申请。
如果您对招聘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在招聘公告中指定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祝愿大家在求职过程中取得好运,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
感谢大家的阅读!如有其他更多好的招聘信息,我们将及时发布,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博客。
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消防所工作人员(男)2名
消防所工作人员(女)1名
二、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对现行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较好;群众基础好,有良好的社会公认度。
2.年龄35周岁以下(1987年11月2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熟练使用办公软件,要求熟练操作电脑及办公设施设备。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交流沟通能力。
4.从事过安全检查事业者或取得相关证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优先,退伍军人优先,持C1及以上驾驶证的优先录用。
5.女性要求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文笔功底好。
三、岗位职责
主要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助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起草汇报总结、宣传报道材料等以及其他交办的事宜。
四、报名时间、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8日下午16:00。
2.报名地址:海宁市盐官专职消防救援队。(525国道原周王庙收费站南侧东门)
3.联系方式:87619119/13757307665/870665(微信同步)
五、招聘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或证明、资格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并填写《盐官镇人民政府招聘公告报名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报名:1.受过刑事处罚的;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使用限制期内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不宜应聘的。
2、招聘方式。从初审合格简历中,筛选后直接面试。报名人员请注意短信或电话,因个人原因错过此次招聘的任何环节,后果自负。
请应聘者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3、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费自理。
体检、考察期间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聘用。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
盐官镇人民政府
您可以拨打114查询一下。
同时,爱保定人才网上刊登有亚华大酒店、侨胞之家酒店等等多加同类型知名企业的招聘信息,您可以关注一下,也许就有适合您的职位在等着您。可以发布在以下几个渠道:1.招聘网站:如中华英才网、58同城等。2.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发文章,把放在微信群、朋友圈等。3.报纸:在报纸上发布可以得到较大的曝光度。4.广播电视:可以在各大频道投放招聘广告。5.招聘会:可以组织多地招聘会,以招聘岗位为主题,考察应聘者。6.人才渠道:可以和一些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将发布至其平台上。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应当与所申请的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可能因不具备利害关系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