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笔试采取笔试方式,笔试范围为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题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填空题。当前关于国土资源的相关问题,以及一些基本概念。 判断题。关于一些政策的判断对错,以及一些名词的释义是否正确。 选择题。分为单选和多选,内容主要为一些专业知识。 另外,笔试结束,如果分数过线,要经过面试,面试主要关心的不是内容,主要是仪表,举止,态度等,更有可能影响结果。
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国土资源培训的活动,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国土资源。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资源的总称。国土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保障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仅可以提供丰富的原材料,还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另外,国土资源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这次的国土资源培训活动由国家自然资源部主办,旨在提高人们对国土资源的认识和理解,加强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
培训内容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等。专家们通过讲座、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形式,全方位地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
此次培训活动的参与者来自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大家积极参与讨论、交流心得,共同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参加这次国土资源培训活动,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心得体会: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些感受和心得,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获。总之,这次国土资源培训活动对我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全球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未来,我们需要加强科学规划和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工作,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宝贵的财富,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国土资源,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在现代社会,国土资源市场的信息对于国家发展和经济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获取、分析和利用国土资源市场的信息,有助于政府、企业和个人做出明智的决策,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国家决策的指导作用。国家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制定需要充分了解国土资源的供需情况、价格走势、投资风险等信息。通过对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分析与研究,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为国家的长期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
其次,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重要性表现在对企业战略决策的支持。对于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来说,国土资源市场的信息是其战略决策的重要依据。例如,通过了解国土资源的市场价格,企业可以评估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成本效益,以决定是否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同时,对于资源行业的竞争情况和市场需求的了解,也有助于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竞争力。
此外,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对个人投资决策的影响上。国土资源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供需情况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了解国土资源市场信息,个人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市场趋势和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要有效获取国土资源市场的信息,需要依靠多种渠道与平台。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获取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途径:
获取国土资源市场信息只是第一步,如何进行分析与利用才是关键。以下是一些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国土资源市场信息将呈现出以下未来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利用对于国家发展、企业决策和个人投资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与平台将更加多样化,信息分析与利用的技术手段也将更加智能化。未来,国土资源市场信息将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土资源大数据挖掘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随着社会信息量的快速增长,传统的数据分析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需求。大数据挖掘技术应运而生,因其能够帮助人们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数据背后的信息和规律,从而为各行业的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在国土资源领域,大数据挖掘不仅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规划城市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市场调研、风险评估等决策支持。其在环境监测、土地利用、资源勘探等方面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大数据挖掘技术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资源调查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在城市规划方面,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分析人口分布、交通流量、城市绿化等数据,帮助城市规划者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布局,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和发展质量。
在土地利用方面,大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帮助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分布等信息,为土地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在资源调查方面,大数据挖掘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地面调查等多源数据,对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进行快速准确的调查和评估,为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
尽管国土资源大数据挖掘在各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但也面临着一些技术挑战。首先,海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需要强大的计算能力和高效的算法支撑,如何优化算法、提高计算效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数据的质量对挖掘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如何保证数据的质量、解决数据融合、清洗等问题是技术研究的重点之一。此外,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也是大数据挖掘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如何在充分利用数据的同时保护用户隐私,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难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土资源大数据挖掘技术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国土资源大数据挖掘将向着智能化、集成化、可视化等方向发展,不断提升数据挖掘的效率和精度。
同时,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国土资源大数据挖掘将与这些技术相结合,形成更为完善的数据挖掘解决方案,为国土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部门之一,其职位排位和岗位设置一直备受关注。国土资源局的工作涉及土地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因此各个职位的设置和排位分析至关重要。
国土资源局职位等级划分
国土资源局的职位等级一般按照政府机构的通行标准来划分,包括一至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和科员等。在国土资源局内部,不同职位的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权责和职责,也代表着不同的事业晋升和发展空间。
国土资源局职位排位分析
根据国土资源局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可以将其职位排位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
国土资源局职位排位的特点
国土资源局的职位排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多样性:涵盖了规划、管理、保护等多个领域,职位种类繁多。
科学性:职位设置和排位是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和需求进行科学规划的。
晋升路径清晰:不同职位之间有明确的晋升路径和发展方向,有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
总结
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重要的部门之一,其职位排位和职能设置对于有效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局的职位设置多样、科学,并且晋升路径清晰,有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提升。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更好地了解国土资源局的职位结构和排位。
上联:万水千山,惜犁盘古一分土
下联:五风十雨,巧种神农半亩粮
上联:爱自然,江山秀美,寸土寸金关国计
下联:守红线,土地肥饶,一风一雨系民生
上联:思旧日,晋文公跪敬一抔土
下联:看今朝,农家汉喜收万担粮
上联:盘古开天地,地乃国之根本
下联:神农见药菽,菽为民者膏粱
上联追古五千年,绿水环身,祖辈依其繁衍。
下联:看今三万里,黄沙遮道,子孙何以生息?
广西最早的文明也主要出现在大江大河流域。在右江流域考古界发现了骆越古国的大量石刻约1.8万字。石刻古文字,出土铜鼓和花山壁画一件件都在述说着以壮族为主的骆越古国灿烂的文明。
一般总建筑设计地平面的高程都与一些山脉的高程一样,是以海平面为正负0来进行计算的。
这种监测点可能是用来监测地面的沉降情况。1 是一款提供给公众举报违法用地、开采非法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机应用程序。2 它可以实现在线填报、上传相关证据,方便快捷地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违法行为。3 此外,还可以提供任务进度查询、任务受理结果反馈等功能,方便举报人及时了解举报进展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信息需要真实有效,不得捏造、夸大事实。同时,在举报时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不要暴露自己的身份和密码等敏感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