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江苏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时间: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伤残等级五级至六级:
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同程度无法自理人群: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其他注意事项: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近日,从省人社厅传来消息,《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下发,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61元、114元、66.2元,惠及5.12万人次。今年是山西省连续第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3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40元。
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级至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低于2790元的予以补齐。
生活护理费同样采取定额调整加倾斜调整的办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4元、10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以上三类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予以补齐。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的权益。许多劳动者并不了解自己在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具体待遇,所以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范围。
李先生是一位建筑工人,他在一个工地上从高处摔下来,导致右腿骨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将为他提供一系列的待遇。
王女士是一位化工厂的工人,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导致她罹患了职业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女士的工伤保险将提供以下待遇。
张先生是一位物流公司的司机,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张先生的工伤保险将提供以下待遇。
以上仅是一些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每个具体案例的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待遇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个人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您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或罹患职业病,建议及时向所属单位或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咨询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保障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追偿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受伤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后,其合法权益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种补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制度下,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就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而对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来说,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义务和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并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受伤职工无法及时获得相应待遇,或者待遇金额不足。
这时候,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依法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追偿,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对于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的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待遇追偿是维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履行义务、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提高审理效率和精确度,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的制度和机制,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加可靠和公平的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是指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后提供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山西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职工雇主在雇用员工时需要遵守的法定规定和责任。
根据山西省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基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具体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职工的工资水平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山西省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2%至5%之间。
工伤保险缴费的计算方法是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适用的缴费比例。比如,假设某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00,000元,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3%。那么该企业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就是100,000元乘以3%,即3,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山西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职工工资水平而有所不同的。不同行业和工资水平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缴费比例。因此,企业雇主需要了解自己所属行业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缴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企业雇主为职工的权益和安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同时,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获得应有的补偿。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不仅与企业所属行业和职工工资水平有关,还与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相关。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可能相对较低,而小型企业的缴费比例可能相对较高。
除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工伤保险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的上限和下限。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确定实际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确定对企业和职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缴纳适当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可以保障职工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同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企业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对于职工来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合理确定可以确保工伤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职工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降低了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压力。
总结来说,山西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所属行业来确定的。企业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保障职工的利益和安全。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职工提供了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的保障,降低了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压力。
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山西省发布了关于山西省工伤保险的若干规定,对于该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这无疑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本文将对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这一制度。
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得到扩大,不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自雇人员和农民工等。这意味着更多的劳动者将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还将涵盖工伤复发、残疾职工就业和退休后发生工伤的职工,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和持久的保障。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也为受伤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希望和选择。
根据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在赔偿金额上,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工龄和工伤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赔偿金额与受伤程度和损失相匹配,公平合理地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此外,规定还对工伤保险的待遇进行了调整。在工伤治疗和康复方面,将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休假工资、伤残津贴等,全面保障受伤职工的生活和康复需求。这一规定的落实,将有效缓解受伤职工和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快地走出困境,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法律保障。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并指出将建立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实施。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职工的知情权和申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告知职工其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和申诉途径,并保障职工行使申诉权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依法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和运用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工伤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工伤保险数据的全面采集、准确统计和有效管理。
信息平台将通过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伤保险的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误操作,保证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对于改善工伤保险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山西省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公平、有效的保障。
然而,规定的落实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工伤保险业务人员都应积极配合和落实规定要求,共同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地生根。
相信在山西省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引领下,工伤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公正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61元、114元、66.2元,惠及5.12万人次。
今年是山西省连续第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3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40元。
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级至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低于2790元的予以补齐。
生活护理费同样采取定额调整加倾斜调整的办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4元、10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以上三类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予以补齐。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