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规范执勤执法细则?

时间:2025-02-01 16:13 人气:0 编辑:招聘街

一、交警规范执勤执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各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勤执法用语是什么?

以交通警察的规范用语为例:

1、交通警察处置事故现场时遇有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

你好,我们正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为了便于我们工作和保护你自身安全,请配合我们的工作,立即离开事故现场到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谢谢合作。

2、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需要救助的:

你伤在哪里?伤情怎么样?是否已通知人员救助?如未通知,我们马上联系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请耐心等待。

3、事故现场有受伤人员卡在车内等情况的:

根据你现在的情况需要专业救援,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已经通知专业救援机构和人员,他们会尽快赶来,请不要着急,我们会和你一起等待。

4、事故现场有死者家属在场的:

我们对你亲人发生的不幸深表同情,请节哀。我们已将(或者准备将)遗体送往××殡仪馆(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安放。你需要什么帮助,我们会尽力提供。

5、亲属到现场寻找事故伤者或者死者的:事故伤者(或者逝者)已被送往××医院(殡仪馆、法医鉴定中心),请问你的亲属姓名?有何特征?你与他(她)是什么关系?请留下联系方式并前往××医院(殡仪馆、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确认。

如果确认是你的亲属请立即与我们联系,这是我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6、在事故现场对当事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的:

我们将对你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请配合。这是你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如无异议请在测试单上签名。

7、当事人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如你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我们将依法对你进行抽血检验。

8、当事人拒绝配合抽血的:如你拒绝配合抽血检验,我们将依法对你使用约束性警械。

9、在场的死者家属拒绝或者阻拦清运尸体的:为了尊重逝者,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需要将遗体存放到指定地点以备调查,相关事宜我们会及时通知你,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10、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的: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是对现场的客观记录,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请确认并签名。如果你拒绝签名,我们将记录在案。

11、现场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事故现场已勘查完毕,因收集证据需要,我们将依法扣留你的车辆,请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我们将把你的车辆扣留至××停车场,请对车上物品进行检查并带走,无法带走的,我们将拍照和登记保管。

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会及时通知你自行处理。车辆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12、因扣留事故车辆或者车辆损坏无法行驶,急需转运乘客的:

你的车辆依法需要扣留(或者无法移动),请尽快联系转运车辆转运乘客。如果你无法自行联系转运单位或者车辆不能及时到来,我们将为你提供备选转运单位,请确认具体转运单位和收费标准。

否则,我们将指定转运单位车辆代为转运乘客,所产生的费用将纳入事故损失。

13、在高速公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车辆的:

你的车辆无法移动,已经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我们将按照规定通知高速公路专职救援单位将事故车辆清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或者你的车辆无法移动,目前尚未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我们将按照规定通知高速公路专职救援单位将事故车辆清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你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清理、拖移车辆)。

14、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具备清障条件的:你的车辆无法移动,已经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请尽快自行联系救援单位将车辆清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15、当事人无法自行及时清理、拖移事故车辆的:

你的车辆已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如果你无法自行联系救援单位或者不能及时清理、拖移车辆,我们将为你提供备选清障救援单位,请确认具体清障救援单位和收费标准。否则我们将指定清障救援单位代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安全和交通的地点。

16、当事人对事故车辆清障救援费用产生异议的:如果你对清障救援费用有异议,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和反映。

17、需要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因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需要,将依法扣押××物品,我们会登记并妥善保管,调查完毕后会及时发还。这是扣押清单,请签名确认。如果你拒绝签名,我们将记录在案。

18、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需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现场已经勘查完毕,请于××时间带齐××材料或者物品到××地点、××单位找办案人员××处理,联系电话是××。

参考资料来源: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规范用语100句(试行)

三、执勤执法规范要求?

以下是我的回答,执勤执法规范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执勤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文明礼貌,尊重他人,以理服人,不得使用粗暴、威胁、恐吓等手段。规范着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穿着制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执勤执法程序,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职权。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贿赂、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好执勤执法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执勤执法过程和结果。尊重当事人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执勤执法规范要求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文明礼貌、规范着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持廉洁自律、做好执勤执法记录并尊重当事人权利。

四、哪些是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执法执勤用车可以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例如用于巡逻、治安、交通管理的车辆。这些车辆通常配备有基本的警务设备和执法装备,如警灯、警笛、警报器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例如,某些部门可能需要使用特殊用途的车辆来进行调查、取证、救援等工作。这些车辆通常配备有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如特种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只能用于执行相关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或是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因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执法执勤用车,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五、执法执勤车辆报废规定?

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正式出台实施。新标准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其中,新增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私家车取消了报废年限限制,改为行驶超过60万公里须报废。新标准将对小、微型私家车的限制标准从使用时间变为实际使用里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第七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二条

六、执勤执法两个规定?

公安部发布两个规定

(三)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

《程序规定》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一是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二、《工作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增加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

为了增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在《工作规范》中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二)细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进一步细化了执勤执法用语。

一是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二是增加了对当事人提醒。如:请当事人签字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遇有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等情形时,要提醒当事人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指出绕行路线或者提醒其耐心等候。

(三)增加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的具体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提出原则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二是明确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的站立、行走、敬礼、手势信号等基本动作,督促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

三是明确要求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接取,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

(四)规范执法质量考核评价。

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法工作,对《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了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任务和目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明确要求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二是进一步强化值日警官与法制员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通警察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要求交警大队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并对法制员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建立了交通警察执法档案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通警察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五)明确交通协管员可以承担的具体工作事项。

在总结分析交通协管员直接参与执法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工作规范》专门规定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和禁令规定。

一是明确了交通协管员要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部分执勤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等5项工作。

三是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七、路面执勤执法七项规定?

 严格执法主体 明确规定正式民警是路面执勤执法的主体和责任人。开展路面执勤执法活动必须有正式民警带领,无正式民警带领的不得上路执勤执法。交通协管员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确定的五项职责,不得单独上路执勤执法。在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或者路面临时检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中队领导带队。路面执勤执法活动由带队领导或带班正式民警全面负责。  严格执勤方式 明确规定“动静结合、流动巡逻为主、设点检查为辅”是路面执勤的主要方式。在巡逻过程中,巡逻警车必须开启警灯,必要时应使用警报器。执勤民警在路面巡逻过程中,若发现明显交通违法或涉嫌交通违法,应采取喊话、指挥手势等规范方式示意车辆减速,并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停车、熄火,再进行检查。在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防护安全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执法安全。严格规范路面设点,除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部、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期间临时设立的检查点之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国省道上设立固定检查点拦挡检查车辆。部、省、市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大队在国省道设立固定检查点需事先报告交警支队,由支队报市级纠风部门备案。各大队根据辖区交通管理状况,自行安排集中整治行动需在国省道上短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天)设立检查点的,整治工作方案需事先报交警支队批准。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中队需在道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点的,需报请大队批准,但同一地点持续检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不得双向拦车,不得在被检查车辆未放行的同时继续拦挡检查其他车辆。在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道路上设立检查点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各大队所有固定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要统一报支队备案,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凡实施电子监控测速的路段、限速值、起止点必须事先报支队批准,并按要求设立提示标牌。  严格装备配备 明确规定参与路面执勤执法活动的民警必须穿着警服、反光背心,佩戴执勤证,配备警用文书包、通信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交通协管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反光背心,佩戴协勤证件,配备引导棒。要求路面执勤执法必须做到“使用制式警车且牌证齐全,警灯、警报器、扩音器等设备良好”。每辆巡逻警车必须随车配备10个以上反光锥形筒、两块“交警检查”提示标牌(由支队统一制发)、酒精检测仪及其他必要的装备设施,并逐步在所有巡逻执勤警车上安装移动电子监控设备。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各类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严格法律文书 明确规定路面执勤执法所用各种法律文书必须由正式民警统一携带保管、填写使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复议、诉讼机关,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后,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交纳罚款的机构和地点;对应当适用强制措施扣留车辆和证件的,应当场制作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明确告知当事人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且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同时,要求法律文书必须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填写规范,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现场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严格执法原则 明确规定路面执勤执法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与缴款相分离、处罚与记分同执行”的执法原则,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查纠违法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主观的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大小、违法情节轻重等因素,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路面执勤过程中,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告知其违法事实,当场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后放行;对其他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实施现场处罚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勤民警严禁携带罚款票据,不得现场收取罚款,不得与违法当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现金来往。对所有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落实记分制度,不得随意篡改违法事实和随意更改违法代码;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罚款处罚的,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罚款标准。对大型货车的超载检查和处罚,只能在交通部门设立的超限站内进行,在其他任何路段、任何地点均不得以超载为由对大型货车进行处罚。  严格重点管控 明确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交通违法现象”是道路交通管控的重点。高速公路管控主要查纠超员、超速、不按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行人上高速、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国省道管控主要查纠涉牌涉证、超员、超速、强超强会、机动车不按期检验,不按规定安装防护设施、喷涂放大号、粘贴反光标识,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城市道路主要查纠涉牌涉证、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酒后驾驶、工程车、渣土车违法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县乡道路管控主要查纠农用车和微型面包车违法载人、违法从事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 交警支队秩序、法纪等部门定期联合督查路面执勤执法的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凡大队、中队不按规定安排部署路面执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支队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大队长、中队长纪律处分,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职;民警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交通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辞退。

八、执法执勤车辆更新流程?

一、更新条件

(一)有车辆编制。拟更新车辆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有空余车辆编制的;

2.旧车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

(二)有经费预算。更新购置预算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经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的;

2.经财政部门批复的;

3.其他能够证明更新购置经费有保障的。

二、更新标准

(一)拟更新车辆车型、价格、排气量应符合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标准。

(二)严格限定更新购置越野车。旧车为越野车的,一般情况不再更新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可以更新越野车。新购或其他车型更新越野车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更新新能源汽车占一次更新公务用车比例不得低于35%。

三、申请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更新计划向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得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

(二)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市直园区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车辆更新缘由、经费来源和拟更新车辆信息。并附带下列证明材料。

1.车辆编制证明材料。含核编文件或实有车辆清单。如更新事业单位车辆,需提供核编文件或经上级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车改方案。

2.车辆处置证明材料。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处置文件。如已处置完毕的,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拍卖成交通知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车辆处置完毕的材料。

3.经费预算证明材料。提供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或其他能够证明有更新购置经费的材料。

4.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同意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材料。

四、审核审批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受理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务用车更新申请,半年内未申请的,当次作废。每年12月份不受理更新申请。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点审核拟更新车辆编制、预算和标准。如发现拟更新车辆不符合公务用车更新条件、标准的,审核不通过,并在半年内不予再次审核。

(三)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同意更新批复文件。各申请部门做好后续车辆政府采购、注册登记、使用和处置管理等工作。

九、执法执勤用车17个部门

尊敬的读者们,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执法执勤用车17个部门的重要信息。

介绍

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律执法过程中,执法执勤用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确保执法人员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我国设立了17个部门专门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事务。

执法执勤用车的重要性

执法执勤用车是执法人员的工作基础设施,它不仅提供了执法人员出行的便利,更是他们完成职责使命的必要条件。一辆高效、可靠的执法执勤用车能够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增强了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心。

同时,执法执勤用车也起到了宣传形象的作用。一辆整洁、专业的执法车辆不仅能够彰显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严,还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传递正能量,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17个部门

  1. 公安部: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管理和法律职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检察院:主要负责侦查犯罪、提起公诉和参与审判活动,保护合法权益。
  4. 国家安全部:负责国家安全和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6. 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管理和运输安全工作,提供畅通的交通环境。
  7. 质检部门:主要负责质量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8.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9. 水利部:主要负责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水资源安全。
  10. 海关总署:负责海关事务和边境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海关形象。
  1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12. 文化部:主要负责文化产业管理和文化事业发展,传承优秀文化传统。
  13.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监管和传媒政策制定。
  14. 旅游局:主要负责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15. 教育部:负责教育事业管理和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提高教育水平。
  16.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7. 体育局:负责体育事业管理和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国民体质。

这17个部门分别履行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他们通过配备现代化的执法执勤用车来支持和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论

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7个部门通过不断改善和升级执法执勤用车,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宣传,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法律意识作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本文对您增加了解执法执勤用车17个部门的知识,并进一步认识到执法人员的辛勤付出和社会责任。谢谢阅读!

十、17个部门执法执勤用车

以下是17个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相关信息:

1. 为什么需要部门执法执勤用车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是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重要工具。这些部门需要在执行公务和维护社会秩序时使用特定的车辆。执法执勤用车可以提供高效便捷的交通工具,从而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并确保他们的安全。此外,这些用车还可以执法部门树立威信和形象,增强公众的信任感。

2.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种类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 巡逻车:用于执勤巡逻和监控社会治安。
  • 警用摩托车:适用于快速反应和追捕行动。
  • 消防车:用于救火和灾难应对。
  • 环保执法车:用于环境执法和监督。
  • 交通执法车:用于交通管理和违规处罚。

3.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多种多样,以确保其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发挥最佳效能:

  • 功能性:用车必须满足各个部门的具体需求,如装载特定设备和工具,提供特殊的通信系统等。
  • 可靠性:用车需要拥有可靠的性能和稳定的机械结构,以应对各种极端环境和工作条件。
  • 安全性:用车必须具备高强度的车身结构和先进的安全设备,确保执勤人员的安全。
  • 灵活性:用车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各种不同的操作环境。
  • 节能环保:用车需要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和维护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以确保它们的长期使用和性能稳定:

  • 定期维护:定期对用车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 技术培训:对执勤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其对用车的操作技能和维护能力。
  • 车辆配备: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执法执勤用车的种类和数量。
  •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用车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用车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

5. 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部门执法执勤用车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

  • 电动化:电动车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动执法执勤用车成为可能。电动车具有零排放、无噪音和低能耗等优势。
  • 智能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执勤用车的自动化程度,如智能导航、自动驾驶等。
  • 可持续发展: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执法执勤用车的发展产生影响,使得越来越多的用车采用清洁能源。
  • 大数据应用:通过对执法执勤用车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可以优化用车管理和任务调度。

总之,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执法部门的工作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可以期待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发展将会更加智能、高效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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