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闻保险业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行业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风险和意外的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大。保险业通过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健康。本文将介绍保险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保险业新闻是保险业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它包括保险公司的最新动态、新上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市场的变化等。保险业新闻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投资者和消费者来说都非常重要。保险公司通过发布新闻来提高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投资者通过关注保险业新闻来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消费者则可以通过保险业新闻了解不同的保险产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保险业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来提高业务效率和客户体验。在线销售保险产品已经成为越来越流行的趋势,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便捷地购买保险。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来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设计更精准的保险方案。
另外,保险业在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也非常迅速。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健康保险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保险公司正在推出各种创新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了从基本医疗保险到重大疾病保险的全方位保障。此外,一些保险公司还与健康科技公司合作,通过提供健康管理和预防服务来帮助客户更好地保持健康。
保险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如保险欺诈、资本市场波动和政府监管等。保险欺诈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资本市场的波动也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险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政府监管是保险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然而,这些挑战也带来了机遇。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科技的进步使得保险业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更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同时,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也能够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客户的利益。
保险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行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增加,保险业将继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保险业新闻,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不断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何赛飞简历
籍 贯:浙江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3年4月
文化程度:大专
专业职称:一级演员
85年毕业于浙江艺术学校戏曲表演专业
主要成就:
《五女拜寿》饰翠云,获长影厂最佳女主角奖;
《红楼梦》饰妙玉;《大红灯笼高高挂》饰三姨太梅珊;
《红粉》饰小萼;《天涯歌女》饰小红;《风月》饰秀仪等;
95年获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奖;
96年获第十九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女配角奖。
周冰倩
作品专辑
《我想有个家》(1989年)
《周冰倩二胡高胡专辑》(1991年)
《Passing Love》(1993年,日本第一艺能公司)
《积木的都会》(1994年,日语)
《忍耐孤独》(1995年)
从艺简历
1969年
5月生于上海
1978年
考入上海音乐学院附小开始二胡专业学习
1982年
考入上海音乐学院附中
1985年
升入上海音乐学院大学部,师从二胡名家项祖英
1987年
参加“雀巢杯通俗歌手大奖赛”
1988年
参加上海电视台举办的中秋晚会,演唱《台湾雪》
1989年
录制个人专辑《我想有个家》,发行量超过一百万盒
连续获得全国十五省市声乐比赛“特别奖”
1991年
5月,参加“上海之春”二胡比赛,获第四名
录制《周冰倩二胡高胡专辑》,发行量超过十万
东渡日本,发展音乐事业
1993年
7月12日,获得东京第十二届日本大都会通俗歌节最优秀新人奖
10月10日,摘取日本第二十六届(新宿)音乐界金奖,并一举夺得日本百家电台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日本歌谣奖桂冠,获得第二十九届日本有线广播大奖赛新人奖
12月31日,获第三十五届日本唱片大奖赛新人奖
在日本第一艺能公司出专辑《Passing Love》
1994年
出第二张日语专辑《积木的都会》,在东京举行第一次个人演唱会
1995年
回国,参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JVD冰倩音乐时间”的制作
推出专辑《忍耐孤独》
拍摄12集电视连续剧《新丽人行》
1996年
参加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演唱《真的好想你》
1997—1998年
完成个人首张VCD专辑,主演一部22集电视连续剧《梦圆何方》
1999年
5月,《周冰倩—真的好想你》个人自传由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
保险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险业蓬勃发展,前景很好。
陆卫东是一位知名的数学家,他的简历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陆卫东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得了本科和硕士学位,之后前往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攻读博士学位。2.学术成就:陆卫东在复杂几何、奇点理论等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曾获得国际数学奥林匹克金牌、中国数学会杨振宁奖等荣誉。3.职业经历:陆卫东曾在法国大学工作,之后回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任教授,现在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罗庚数学中心主任。综上所述,陆卫东是一位拥有丰富学术经验和杰出成就的数学家,曾荣获多个国内外奖项,并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担任教授和华罗庚数学中心主任。
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都备受关注。无论是保险从业人员还是投保人,都需要及时了解保险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本文将介绍一些最近的保险业新闻,并探讨该行业的发展趋势。
最近的保险业新闻显示,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应对数字化革命带来的挑战。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区块链技术,保险公司正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例如,某些保险公司正在开发能够自动根据客户需求定价的系统,以及智能理赔系统,可以更快速、准确地处理保险理赔请求。
另外,保险公司还在扩大其产品和服务范围,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他们推出了新的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旅行保险以及专业责任险,以满足特定行业的需求。此外,一些保险公司还与各类合作伙伴合作,通过跨界合作来创造更多的价值。
保险业也在不断迎接可持续发展的挑战。随着环境问题和气候变化对全球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保险公司逐渐意识到需要为这些风险提供保障。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提供绿色保险产品,以帮助客户管理与环境相关的风险。
除了上述新闻,还有一些保险业发展趋势值得关注。首先是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数字化转型。这将带来更高效的理赔过程、更准确的风险评估以及更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发展,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预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其次,保险行业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保险公司需要重新评估其产品和服务。例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需求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需要相应调整产品设计,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此外,保险行业还受到监管环境的影响。随着对金融业的监管趋紧,保险公司需要更加注重合规和风险管理。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并加大对合规性的投入。
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保险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通过积极应对数字化革命、创新产品和服务,以及关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能够保持竞争优势,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因此,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应该紧密关注保险业的新闻和发展趋势。只有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并充分利用保险业的机会和优势。
前景广阔,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疫情爆发,越来越多人重视保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的理论素养。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面,取他山之石以攻玉。多借鉴同事的好的做法、多交流、多合作。
(二)提高工作效益。加强业务学习,把加强学习同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来,把积极进取和求真务实结合起来,把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结合起来,运用到实践当中去,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益。
(三)树立自身形象,增强自信心,提高协调能力,用最简洁、最具有吸引力、可信度高、煽动性强的营销话术去征服每一个客户。
(四)认真地完成接下来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
(五)每天打增员还有业务电话。
保险业是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保险被认为是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压舱石。是国中国的民生行业。
使人们降低生活中突发风险有效保护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