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1]
条例没具体规定。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党章办公室的印章都交给办公室主任保管。
党政机关干部的培训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费用、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具体来说,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的组织管理: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体制、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在干部培训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培训对象的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规定了干部培训的选拔、考核和培训的晋升、任用等方面的要求。
3. 培训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管理知识、业务技能、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4. 培训方式的规定: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包括面授、网络学习、研讨会、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
5. 培训费用的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费用管理和使用原则,规定了培训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6. 培训考核的规定: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考核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干部培训考核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中央和我市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央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清组发〔2019〕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严格控制规范管理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施细则(试行)》(渝委办发〔201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规范化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监管体制,细化举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出席要求等内容。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数量。在市委市政府清理清单基础上,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原则上不再新增主办节庆展会论坛,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原有节庆展会论坛名称及主办单位的,应加强研究论证,细化完善展会方案,并履行申请报批程序。
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直接参与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以支持、协办、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建立政府退出机制,对保留举办的会展活动,由培育期进入成熟期的,政府要逐步退出。市级党政机关退出主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不得交由下级党政机关继续举办。
五、由多家党政机关共同主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要明确各主办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发起单位负责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申报、总结等工作,承担主办主体责任。
六、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名称或主题涉及“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涉台、民族、宗教、军民融合等重要敏感事项,以及重大涉外事项的,发起单位应事先书面征得国务院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七、严格执行申报审批时限要求。按照举办首届活动(含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提前6个月,已经批准的活动再次举办的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不予受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会展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逾期不报的将责令暂停该地区该部门活动申报。
八、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出席活动人员须按组织规定请示并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举办的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市领导出席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按归口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批准。邀请重要外宾出席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展会安全责任。要制定节庆展会论坛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服务保障,加大对消防设施、展品、搭建材料等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人流管控和疏导,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化解展会活动重大风险。
十、严格落实精简务实办会办展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逐步减少财政资金投入,精简一般仪式性活动,加强接待费用支出管理,从严控制境内外政要及嘉宾邀请级别及规模,注重活动实效。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展”“办论坛”。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主办。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从严从紧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严肃纪律规矩,注重总结梳理和宣传推广规范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氛围,促进工作。
党政机关公文专门有一个部颁标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不是发文管理办法。
辅导员党政管理岗位是大学或高校中非常重要的职位之一,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发展,还要负责学院或学校的党政管理工作。本文将探讨辅导员党政管理岗位的职责和重要性。
作为辅导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他们需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积极的指导和支持。辅导员应了解每个学生的个人情况和家庭背景,并根据学生的需要提供合适的帮助和建议。
辅导员通过开展个别辅导、集体辅导、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他们还可以组织一些特定的活动和培训课程,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
辅导员负责班级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考勤、纪律管理、奖惩制度等。他们需要与班级同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培养良好的班风班纪。
此外,辅导员还负责学生团体的指导工作。他们可以帮助学生组织各种社团活动,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实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学生可以培养领导能力、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并提高对社会的认识和责任感。
作为党政管理人员,辅导员需要关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他们应该通过定期组织学习党的相关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此外,辅导员还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和学习党和国家的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对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他们可以组织一些主题讲座、座谈会等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党的理论和政策。
辅导员需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帮助。他们应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如学习压力、人际关系等。
辅导员可以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心理测试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并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和压力。
辅导员是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一环。他们需要了解就业市场的动态,给予学生就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辅导员可以帮助学生制定就业规划,提供职业选择的建议,并帮助学生完善简历和面试技巧。
此外,辅导员还可以建立和各类企业、机构的联系,组织就业洽谈会、宣讲会等,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实习机会。
辅导员作为学校党政管理岗位的一员,还需要负责学院或学校的党政管理工作。他们需要执行学校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和各项政策,组织和协调学校的各项工作。
辅导员需要参与学校的党务和行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还需要管理学校的文化和传媒事务,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辅导员党政管理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和综合性的职位。他们不仅需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还需要负责学院或学校的党政管理工作。通过他们的努力和工作,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是党政机关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作为一个党员干部,担当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职责不仅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更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首先,他们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党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政策,确保人事工作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他们需要负责党政机关的人员招聘、选拔、任用、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工作,保证选拔任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此外,他们还需要负责员工培训和发展,提高党政机关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作为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从业者,他们需要具备多项重要的能力和素质。首先,他们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不同部门和个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其次,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能够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组织原则与人事工作的关系。再次,他们需要具备敏锐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能够及时应对人事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工作环境也十分特殊。他们需要面对不同层级的领导和干部,处理来自各方的矛盾和压力。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能够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保持自我。
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党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管理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石。优秀的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从业者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机关内部的人力资源,推动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行。
首先,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的人员结构与队伍建设。通过合理的人事安排和人才培养,能够优化机关的人员结构,提升机关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其次,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工作对于选拔和任用干部具有重要意义。恰当的选拔和任用能够确保机关内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和发展性,保证机关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工作还关系到机关内部的稳定和和谐。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人事管理,能够增强机关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机关内部的和谐发展。此外,合理的薪酬管理和员工培训也能够提高机关内部员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党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不仅仅关乎机关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只有通过科学的人事管理,能够保持政权的稳定性和权力的廉洁性,确保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党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越来越注重科学化、专业化和人性化,对于高素质的人事代理从业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首先,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职业发展空间广阔。他们可以在党政机关不同层级的人事部门任职,由基层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渐晋升为机关的人事管理主管。在职业生涯的 later stage,他们还可以担任党政机关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负主要责任。
其次,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知识和能力要求比较高。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他们可以不仅在人事管理领域取得更高的专业职称,还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同时,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从业者还可以在人才市场中寻找更多的发展机会。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对具有党政机关人事管理经验的从业者青睐有加。他们可以通过转行或者跨界,担任企业的人事管理岗位,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职业。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使命感。能够胜任这一职位的人才对于党政机关的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人事代理党政管理岗位的发展,为从业者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廉洁,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除劳动者以外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