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 舆论

时间:2024-10-21 17:56 人气:0 编辑:招聘街

一、于欢案 舆论

于欢案:舆论的反思

近年来,于欢案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该案件涉及到法律、道德、舆论等多个方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该案件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及其影响。 一、舆论的力量与影响 舆论是指公众对某一事件或问题所表达的意见和看法。在现代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忽视。它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迅速传播,对事件的发展和解决产生重要影响。于欢案中,舆论的关注度和讨论度不断升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于欢案的背景和争议 于欢案是指一名企业家于欢在面对黑恶势力的威胁时,持刀反击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和难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质疑。舆论对于欢案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他维护了正义和自己的权益,也有人认为他过度防卫或存在其他问题。 三、舆论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1. 黑恶势力的危害与打击 舆论普遍关注于欢案背后所反映出的黑恶势力的危害。黑恶势力通过暴力手段欺压百姓、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打击黑恶势力是当前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社会宣传。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 于欢案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成为了关注的焦点。舆论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协调,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 公众情绪的引导与教育 舆论对于社会事件的看法和评价往往会影响到公众的情绪和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公众的情绪引导和教育,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理性看待社会事件,避免过度情绪化和偏激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于欢案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事件,它反映了当前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我们应该从舆论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和思考这些问题,加强对于相关问题的宣传和教育,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于欢案舆论

关于“于欢案舆论”的专业解读

近年来,舆论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近期,“于欢案”的舆论热潮便是其中一例。作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于欢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舆论关注。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首先,舆论可以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和讨论往往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和决策。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公平。

于欢案舆论背后的深层原因

深入分析于欢案的舆论现象,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包含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该案涉及到了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和司法公正等社会敏感话题,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其次,媒体对于该案的报道和解读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和误导,加剧了舆论的波动。

如何应对舆论压力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何应对舆论压力是一门重要的学问。首先,司法机关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舆论左右。其次,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引导媒体客观、准确地报道案件。最后,要积极倾听公众的声音,了解公众的诉求和关切,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

总之,舆论在司法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何应对舆论压力,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于欢案的发生,既是一个警醒,也是一次机遇。让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面对舆论挑战,为建设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三、如何看待于欢案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GCr15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22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年4月14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年4月14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还剩17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135万,需还款254万(184万+一套70万的房产)+17万(未还),2097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万元(王华君),890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元。除吴学占处还款254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3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年4月14日16:00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年4月14日20:00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年4月14日22:13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年4月14日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年4月14日22:21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证据整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之母。

上列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冬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古城镇伊面中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 清,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一家公司职工,现羁押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公二刑诉于欢一案,于2015年11月21日到本院提起公诉,本庭立案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4日16时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与被告人于欢在公司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手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迫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5173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0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77.6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遇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的罪名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的定月息10%,2016年4月14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大楼处抱夏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所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组织,与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杜明浩因失血过多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29098.5元,处理丧事事宜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同年5月12日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部分)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内容转自公众号:今语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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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于欢案的法律影响

于欢案的法律影响

在中国,社交媒体平台的盛行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观点和分享信息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导致了舆论炒作、谣言传播等问题的频发。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于欢案成为了社交媒体法律影响的重要案例。

于欢,一个中国著名的网络红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拥有大量的粉丝和影响力。然而,他因发布不准确的信息,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判处刑罚。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对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新的挑战。

社交媒体责任

根据中国的法律,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监管和审核的责任。于欢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标志着社交媒体平台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强化。作为社交媒体用户,我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同时也必须承担发布准确信息的责任。

根据最近的法律规定,社交媒体平台有义务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管。如果用户发布错误、虚假或违法信息,社交媒体平台有权删除相关内容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社交媒体用户需要在发布信息之前,尤其是涉及重大事件或敏感话题时,进行充分的事实核实,以避免法律风险。

信息真实性

社交媒体平台的快速传播和信息更新速度非常快,这也给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挑战。于欢案对社交媒体用户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如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社交媒体用户来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信息的研究和核实中,而不是盲目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只有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够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社交媒体平台也应该加强信息的审核和验证机制,确保发布的内容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这不仅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交媒体环境,还可以有效地降低谣言传播和不良信息的风险。

个人隐私保护

除了信息真实性外,个人隐私保护也是社交媒体平台需要重视的问题。在于欢案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成为了社交媒体用户面临的新挑战。

作为社交媒体用户,我们需要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要随意透露个人的敏感信息,如住址、电话号码等。同时,社交媒体平台也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密信息传输、加强数据保护等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培养正确的社交媒体习惯

面对于欢案的法律影响,我们作为社交媒体用户需要培养正确的社交媒体习惯。这包括:

  • 审慎发布信息:在发布信息时要进行充分的事实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尊重他人隐私:不要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 遵守法律规定:发布信息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谣言等。
  • 保护个人隐私: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敏感信息,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结论

于欢案的法律影响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承担着监管和审核的责任。作为社交媒体用户,我们应该培养正确的社交媒体习惯,关注信息真实性,保护个人隐私,以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

五、于欢案舆论监督

关于“于欢案”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近年来,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公众了解社会事件的重要渠道,舆论监督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透明度,还能够推动问题的解决。其中,“于欢案”便是舆论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 “于欢案”是指一名叫于欢的男子因家庭纠纷而持刀伤人的案件。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舆论监督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舆论监督帮助公众了解了案件的进展和细节,使得人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其次,舆论监督也促进了相关部门对案件的重视和处理,推动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舆论监督并不是没有争议的。有些人认为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公正,甚至会出现误导公众的情况。但是,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公正、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舆论监督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真相,避免谣言和猜测的出现。其次,舆论监督也能够促进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看待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利用舆论监督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透明度。这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社会事件,关注热点问题,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避免盲目跟风和情绪化的表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利用舆论监督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有些人认为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公正,甚至会出现误导公众的情况。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公开案件的进展和细节,舆论监督能够让公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真相,避免谣言和猜测的出现。这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其次,司法机关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回应舆论监督的需求和要求。这不仅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还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舆论监督并不是万能的。在处理一些敏感和复杂的问题时,舆论监督可能会出现偏差和误导的情况。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总之,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公正、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正确看待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利用舆论监督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确保舆论监督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六、揭秘“于欢案”:舆论争议的焦点

案件概述

最近,“于欢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该案涉及什么内容?我们一起来揭秘一下。

事件始末

于欢,一位知名的创业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刑事拘留。此案的始末是怎样的呢?据悉,于欢在过去几年间创办了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通过多项创新业务获得了巨大成功。然而,近日有消息称,于欢涉嫌涉及巨额财务诈骗和非法集资等罪名,遭到了刑事拘留。这一消息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争议焦点

于欢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罪名真伪:部分人认为于欢是一个有远见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家,怀疑其被指控的罪名是否属实。
  • 公司经营:一些人关心于欢创办的公司将会怎样发展,担心公司未来的命运。
  • 法律程序:关注于欢案审判的公正性,对于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性存在质疑。

影响和意义

无论于欢案的最终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对社会和商业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创业者和投资者,都需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企业管理和合规意识,以规避类似风险。同时,司法公正和法律透明也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我们的解析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思考“于欢案”带来的影响和启示。

七、底线于欢辱母案多少集?

第一集

作为最高法监制的电视剧,第一集就是经典的刺死辱母者于欢案,是前几年很轰动的案子,最后判了防卫过当五年,不得不说真实案例被改编被搬到荧幕上让更多人思考,是法制的进步,值得一看!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

八、辱母案,于欢无罪释放了吗?

首先,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

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

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

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条件。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处警本应使事

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

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

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

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第四,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

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为,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第五,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

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

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

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

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九、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

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山东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余欢5年有期徒刑,维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决。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判决,作出以上改判结果。

十、于欢水结局?

电视剧《我是余欢水》结局中,余欢水最后借酒消愁时,感觉自己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查出癌症,万念俱灰的他对生活没有了希望,破罐子破摔,性情大变。但是,他竟然在阴差阳错之下成了见义勇为的大英雄,最终赢回了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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