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英烈为了革命事业前仆后继,才换来了今天的幸福时光。 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要求,切实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现就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加大联动协调力度,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烈士烈属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尊崇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烈属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奋进新时代的精神力量。
强化依法依规保护。严格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利用法治手段,发挥法治作用,健全英雄烈士保护法治体制机制,不断提升联动协调制度的协同性、规范化水平,依法保护英烈合法权益。
广泛凝聚各方力量。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一体化”观念,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责作用,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畅通有效、协同配合的英雄烈士保护联动制度,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依法共治,构建联动协调制度高效运行、整体合力持续增强、作用成效不断显现、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的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新发展格局。
二、保护内容
(一)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严厉打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等行为。
(二)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坚决打击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和事迹、精神等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业行为,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受法律保护。严肃查处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严肃查处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的行为,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不受毁损。
(四)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及烈属的合法权益和地位。建立健全烈属服务保障体系,积极回应烈属期盼和社会关切,常态化关心关爱烈属,满腔热忱为其排忧解难,支持烈属依法维权,依法查处侵害英雄烈士及烈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烈属荣誉感和获得感。
三、工作制度
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成员由退役军人事务、政法、宣传、网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检察院和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等组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依法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联合会商,研究部署英雄烈士保护重大事项,健全制度管理体系;遇到突发重大情况,经有关部门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各部门贯彻落实。全体会议一般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其他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工作机制如下:
(一)日常联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各部门明确专门联络机构,指定具体联络人员,做好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日常联络工作。
(二)专题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研究沟通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专题协调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各部门。
(三)信访举报受理机制。各部门要建立英烈保护信访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来电、邮件等各类信访、举报途径,确保烈属和社会各界对侵犯英雄烈士和遗属合法权益行为的信访、举报渠道畅通,有人接、有人办、及时有效处理。
(四)信息共享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共建信息平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部门间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了解、掌握的与英雄烈士保护相关的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反馈,做到事前有沟通、事中有协作、事后有结论。
(五)案件移送衔接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各部门对发现的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相关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人民检察院。
(六)协同开展工作机制。各部门围绕制定政策措施、破解难点问题等,建立联合调研、联合督导、联合查处的协同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同会商研判,切实增强涉及国家重大部署、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等案件的联合处置能力。视情组织联合督查组,对英烈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巡查,对重点案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统筹推动组成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落实联动协调制度各项决策部署,具体承担联动协调制度年度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研究英雄烈士保护政策,依法做好英烈精神弘扬、纪念设施保护、烈属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
(二)党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积极做好英烈保护工作,加强对使用司法手段依法开展英烈保护工作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侵害英烈权益的重大事件。
(三)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明确宣传导向,指导各地各部门深入挖掘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在烈士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等重要时间节点倡导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和事迹;推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与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同频共振,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精品展陈。
(四)网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网络信息,丰富网络监管手段,畅通受理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置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处理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立案侦查。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法规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治宣传;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文化旅游、文物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督办、查处破坏、污损或因违法建设损害管理范围内的纪念设施的行为;加强对涉及英雄烈士题材营业性演出剧(节)目的内容审核工作,严把内容准入关;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含有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商标、商业广告等商业行为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烈姓名、肖像,损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商标申请注册和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九)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部门:依法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制作、播放载有损害英烈名誉荣誉节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作用,通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检察职责,加大办案力度,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督促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英烈和军烈属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管理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对发现的侵害军队英烈、军烈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烈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保护英雄烈士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坚定捍卫英雄烈士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整体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联动协调制度作用,把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沟通相关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三)综合施策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创新实践群众路线,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英烈保护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规范英烈保护相关网络舆论秩序。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作为绩效考评、“双拥模范城”评比的重要内容,共同推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
一、烈士英雄保护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范围:英烈法第二条: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近代以来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牺牲和重大贡献。根据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宪法序言精神,并与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规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二、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会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的人格身份权利和利益都属于是其自己享有的,他人不能侵犯和非法使用,如果是行为人侵犯任何的人格身份权益取得不法利益的,就应当由其家属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对方立即赔礼和停止实施。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采用增加“等的”二字的方式,适当扩大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虽然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但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仅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部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请你简要谈谈你对环保的了解?
参考答案:
1、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2、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组建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国家环保局,1988年国家环保局改为副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8年国家环保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升格为正部级机构,为国务院直属机构。3月28日环保部挂牌成立。
3、我们的环境问题形势很严峻。
从侦察兵到武警少将,他的故事让人落泪!
【引言】
丁晓兵的故事,还要从对越自卫反击战说起。一个士兵的成长,需要经过多重困难的考验和磨砺。而真实的战场上,四处都是枪林炮雨、血肉横飞,死亡和伤情的阴影一直笼罩在上空。士兵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怕战火、不畏牺牲、不惜舍身。丁晓兵正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为保护战友的安全,他不幸被手雷击中,从此成为独臂英雄,行走在国家使命的感召路中
大结局: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国号大明。
明洪武皇帝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后,同时起义的苏州王张士诚、南汉王陈友谅等反王不服,于是联合讨明。
朱元璋御驾亲征,平定反叛,不料几次中奸计,先被围困牛膛峪,后又失利九江口,九死一生,困难重重,幸有胡大海、刘伯温等各路英豪忠心辅佐,才最终扫平反贼,统一了江南七省。
然而,元军趁乱进攻中原,朱元璋又率众英杰抵御外乱。此间,各英雄好汉舍生忘死、赤胆忠心,使天下得太平。
故事名称有怒海英魂邓世昌,壮志凌云祖逖,赤胆傲骨史可法,铁血将军张自忠,大漠狂飙霍去病,将门虎子戚继光,扬眉四海郑成功。具体介绍如下:;
1、怒海英魂邓世昌,邓世昌是中国最早的一批海军军官中的一个,是清朝北洋舰队中“致远”号的舰长。他有强烈的爱国心,常对士兵们说::“人谁无死?但愿我们死得其所,死得值!”;
2、祖逖,字士稚,范阳遒县(今保定市涞水县)人,东晋军事家。 祖逖出身于范阳祖氏,曾任司州主簿、大司马掾、骠骑祭酒、太子中舍人等职。;
3、史可法,字宪之,号道邻,汉族,明末抗清名将、 民族英雄, 河南省开封府祥符县人(今开封市双龙巷)。 崇祯元年(1628年)进士,任西安府推官。;
4、张自忠,字荩臣,后改荩忱,汉族,山东省临清人,第五战区右翼集团军兼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中国国民党上将衔陆军中将。;
5、戚继光,字元敬,号南塘,晚号孟诸,卒谥武毅。汉族,山东蓬莱人(一说祖籍安徽定远,生于山东济宁微山县鲁桥镇)。明朝抗倭名将,杰出的军事家、书法家、诗人、民族英雄。
郭沫若
蜀中巾帼富英雄,石柱犹存良玉踪。
四海今歌赵一曼,万民永忆女先锋。
青春换得江山壮,碧血染将天地红。
东北西南齐仰首,珠河亿载漾东风。
寒食野望吟》
乌啼鹊噪昏乔木,清明寒食谁家哭。
风吹旷野纸钱飞,古墓垒垒春草绿。
棠梨花映白杨树,尽是死生别离处。
冥冥重泉哭不闻,萧萧暮雨人归去。
《清明日狸渡道中》
范成大
洒洒沾巾雨,披披侧帽风。花燃山色里,柳卧水声中。
石马当道立,纸鸢鸣半空。(土番)间人散后,乌鸟正西东
清明,我用诗歌祭奠先烈
春天里的清明,是个下雨的时节
迷蒙的雨丝,缠绕着怀念先烈的心结
先烈的英灵,飘浮在青青的松柏间
幻化成春天的鲜花,让人间不再冷冽
我手捧一束花儿,走向你的坟茔
那飘落的雨丝,是我和您倾诉的泪滴
我虽没见过你的容颜,然而我的心
沐浴在你梳理的阳光中,感恩你给我的一切
崛起的神州啊,缘于你们战斗中牺牲
每日升起的五星红旗,凝结着你流淌的血液
你们在胜利的曙光中隐退,美好的生活中
你们化成一座丰碑,将祝福如春风在大地上飘曳
英灵啊,那千千万万的先烈
清明来临的时刻,回家吧
你们的家乡和后代,正生活在幸福中
今夜,你们的灵魂就在那里歇一歇
纪念先烈的诗歌
百年回眸, 悠悠岁月,
旧中国,列强欺凌,
主权沦丧,山河破碎,生灵涂炭。
面对中华民族——
毕生最大的耻辱与危难,
多少仁人志士
慷慨悲歌,前仆后继,
浴血奋战在革命的最前线。
是他们让中国从东亚病夫中
毅然走了出来
是他们改写了中华民族
百年的悲惨历史
是他们抛头颅,洒热血
在雄壮的战鼓声中浴血奋战
为中华民族取得了
一个辉煌的胜利。
美好的现实正是革命先烈
所期待和为之奋斗不息的境界。
血与火的革命
与今天如火如荼的建设
相辅相成,浑然一体。
大地春色
融入了无数先烈的
热血和生命。
不是有人说过,
给他一个支点,
他就可以撬动地球吗?
那么,有了爱国奉献精神,
我们伟大的革命先烈,
就能日月当鼓,
银河作弦,
奏响叱咤风云的生命礼赞!
我们不会忘记,
不会忘记,
经受到无数疯狂屠杀,
和深重灾难的中华民族,
有一副高昂的头颅,
一副坚挺的脊骨,
一双喜马拉雅山壮厚的肩膀,
一身黄河长江奔腾不息的血管。
昨天,
我们曾经,
托起五千年的文明,
托起过长城、故宫;
今天,
我们必然能用十三亿双手臂,
托起明天的太阳,
托起通向月球、金星、火星
宇宙每一个角落的
火箭、卫星和人造飞船……
二
想象让目光
在这秋夜穿透十亿面墙壁
逆长城黄河而上
斗转星移,五千年岁月苦斗之下
你不屈的影子已凝固为东方的山峰
在这静静的秋夜
我已感受到你正用祝福拥抱着我
使我懂得母爱永存如年年五月盛开的花朵
而我年轻的生命之河
你古老的,岁月就是泱泱诗魂
站起来默默遥想
世世代代,先祖们如期惊醒沉睡的泥土
他们将古铜的脊背裸露给天空
播种长城播种故宫
也常常在月夜
我痴情地朗声读你
那坦坦荡荡的黄色大地
那惊涛拍岸的黄色长河
那悠悠长的丝绸之路
那神奇的敦煌壁画
在五千年飞雪落雨的岁月里
你滋育了属于你的所有生灵
昨天,六月的风暴疾卷而至
你迎风行走,在沉沉的寒夜预言黎明
你的微笑溶化了我们的哭声
太阳终属了人夜里的预言
许久许久我们才停下脚步
身影开始在你的视线里默默飘移
在你的祝福里我们深深地自省
请你默诵我们给你的诗吧
徘徊的时候飞奔的时候
都不能伤母亲的心!
无力囊括你的一切
在这静静的秋夜轻轻地呼唤一声
哦,祖国,我们可爱的黄肤色的妈妈!
清明 我用诗歌祭奠先烈
春天里的清明,是个下雨的时节
迷蒙的雨丝,缠绕着怀念先烈的心结
先烈的英灵,飘浮在青青的松柏间
幻化成春天的鲜花,让人间不再冷冽
我手捧一束花儿,走向你的坟茔
那飘落的雨丝,是我和您倾诉的泪滴
我虽没见过你的容颜,然而我的心
沐浴在你梳理的阳光中,感恩你给我的一切
崛起的神州啊,缘于你们战斗中牺牲
每日升起的五星红旗,凝结着你流淌的血液
你们在胜利的曙光中隐退,美好的生活中
你们化成一座丰碑,将祝福如春风在大地上飘曳
英灵啊,那千千万万的先烈
清明来临的时刻,回家吧
你们的家乡和后代,正生活在幸福中
今夜,你们的灵魂就在那里歇一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