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Government Audit)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文号】审计署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2000-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审计的定义:
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的准则序言:
(2000年1月28日审计署令第1号)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国家审计的依据目标:
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围绕中心,依法监督,独立审计,客观公正,文明执法。 二、集思广益,深入分析,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三、认真听取意见,认真审查、补充证据,独立判断
您好,国家审计的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等方面的审计。
2. 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情况等方面的审计。
3. 绩效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政府政策的有效性、项目实施的效果、公共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审计。
4. 合规性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合规性要求进行审计,包括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审计。
5. 资产负债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进行审计,包括资产的真实性、负债的合规性、权益的准确性等方面的审计。
6. 风险管理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审计,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方面的审计。
7. 环境保护审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审计,包括环境规划、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审计。
国家审计的审计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国家审计准则
我国审计署于1996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些具体准则,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套国家审计准则包括3个层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
2010年9月1日,审计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准则修订参照美国等国审计机关的做法,制定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并在审计准则之下开发若干审计指南或者审计手册,这种体系结构可以克服制定多个单项审计准则容易出现的体系庞杂、单项准则问内在关系不够清晰、内容重复交叉多等缺陷。
修订后的国家审计准则共7章,200条,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fk务质量控制与责任和附则。
国企所有资产均属国家所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所有国企负责人的圣神使命。
国企负责人是国家任命的,由于国企资产不是经营管理者所有,有个别负责人不按规定经营企业,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企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国家要定期对国企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
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三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国家审计是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是服务活动,是受托审计。而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对单位领导负责。国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5、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审法发〔1996〕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附件: ********(审计机关全称)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调通〔****〕*号: 根据******,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抄送:********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1、对国家实行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2、对国家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维持,使得市场能够健康发展。3、维护财经法纪的建设,加强廉政的建设。4、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5、对社会设计和企业内部审计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