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非常重视,实行“军地合作、多层次、分类施策”的方针。
具体来说,上海市实行了以下措施:
1. 内部安置。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军转干部,通过组织招聘、面试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岗位适配和优先安置。
2. 改革创业。支持军转干部创业或参与创业,提供创业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3. 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方式,提高军转干部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4. 经济补贴。为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提供购房、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经济支持。
5. 政策倾斜。针对退役士兵、伤残人员等特殊人群,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安置服务。
总的来说,上海市在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上,积极探索和实践,广泛倾听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军转干部能够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辽宁接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4万余人,安置到公务员岗位的占84.4%,参公岗位的占2.5%,事业12.2%,企业0.9%。辽宁军转安置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广大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后,立足本职,再立新功,成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生力军。
一、国家关于安置地接收条件的规定
1、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确定安置去向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5、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组织军转干部档案移交。每年3、4月份,参加海军集中审档、分省档案交接,核查数据库,整理分类档案,编制转业干部名册,收集档案缺件和补充证明材料,集中向湖北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
(二)组织全省军转干部档案审查。每年4、5月份,湖北省军转办对拟进湖北省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进行集中审查,划分流向。审查转业干部档案。主要查阅转业干部审批表、入伍登记表、任职履历表、结婚报告表、配偶情况登记表、随军报告表、奖惩登记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登记表。
(三)组织全省军转干部档案移交。每年5、6月份,组织召开市州军转办主任会议,组织市州档案审查移交,讲评档案审查情况,布置当年安置任务和工作安排。
(四)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每年6、7月份,组织省直和武汉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其他市州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采取专题讲座形式,内容有形势教育、湖北省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军转安置政策及择业教育、公共管理、省市单位机构体制编制和职能、电子政务、公文写作等,主要帮助转业干部了解湖北政治、经济发展概况,熟悉和掌握地方工作基本要求,提高军转干部适应地方工作的能力。
(五)组织召开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每年7、8月份,组织召开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依据省市单位机构编制状况、机构编制变动和职能调整情况、上年度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省市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六)组织全省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每年8、9月份,组织军转干部进行文化笔试和档案考核打分。
以下内容为2018年天津市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办法
1、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2、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3、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4、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5、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7、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8、鼓励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9、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天津市一般情况团职满3年的降一职实职或平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最好安排主任科员,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好单位有:河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然资源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发改委。
城市户籍士兵指令性岗位安置指接收单位一般是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役士兵能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待遇,但有些接收事业单位其下属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被安排到其下属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后,因编制身份确定不同,并不能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待遇。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安置办法
各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
在省直安置的师职、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网上双选(双选人数大于计划数的岗位进入面试竞岗环节、用人单位未选择的岗位进入积分选岗环节)、面试竞岗(面试不能表露个人身份、成绩占录取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档案赋分各占录取成绩的40%和30%)、积分选岗(笔试成绩占50%、考试考核成绩占50%)、保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前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弃权直接进入保底分配)。
省会城市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副团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分配(笔试成绩占50%、档案赋分占50%、考核培训实行负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调的办法进行分配,考试成绩一般都作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省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一般为7-8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范围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务员法。
各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在考试后进行,采取分片设点、集中办班的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主要内容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办会办文等与地方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主要目的是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了解地方,适应地方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考评计入考核计分。
三、有关要求
(一)证明材料
①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②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等复印件;双军人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
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④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⑤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将退回部队:
①弄虚作假,更改档案真实记录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确有特殊困难,报请安置地军转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
③在部队已患严重疾病,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
⑤各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有严格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第六条规定:
①对于你这样的情况: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随调配偶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②同时,对于一些想辞退工作自行就业创业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③对于子女: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校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确定需要安排的岗位数,进行报名考试,然后按分数从高到底分配,未进名额的统一分配到其他名额未满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