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检察官都很好,法官更累一些,检察院的检察官刑事案件检察官更累一些
检察官是公诉人,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起诉。这个职业和法官一样,待遇非常好。
不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警察是不同的系统,前者是司法系统,后者是行政系统的。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第七条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九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律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七条 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第十九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第二十二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
1.成为法官检察官,通过司法资格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员额。
2.成为律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在律所实习-执业。
法院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资比普通公务员的工资要高一些,法官助理的工资,要比同样年资和级别的公务员平均高2成,法官的工资,比同样年资和级别的公务员高五成。但是,因为同样年资和级别的补贴一样。因此,真正到手的话(包括工资+补贴)法官助理可能比同样年资/级别的公务员平均高10%左右,法官要高20%左右。
这个取决于工作内容和性质。
第一,离职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多。因为,基层法检两院自从司法体制改革后,一部分人没有办案资格,只有少部分员额可以办案子,这样就导致原来很多办案能手,没有了办案资格,重点是待遇差了好几千。这样的话大大影响了大部分人办案的积极性。案件责任和压力基本上都集中在了员额头上,数量和质量以及后续实务的重压,致使很多人熬不住就辞职啦。
第二,助理离职。司法体制改革后,很多院员额名额有限,再加上法检系统晋升空间小,入额名额少,干的活和员额一样的活,拿的工资比员额少很多,入额和晋升看不到希望。每天忙忙碌碌,收入和劳动严重不成正比,耗费青春时光。因此很多人选择了离职。最起码趁着年轻还可以有机会在律师及其他行业杀出一条血路。
第三,新兴行业如火如荼。自媒体风口浪尖,很多有能力有想法的人,边上班边搞自媒体,收入不菲,当积累到一定的资源之后,辞职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第四,健康因素。我身边的很多人年纪轻轻就是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引发各种问题,这都和长期坐在那里办案子脱离不了关系。视力严重下降。身体各种问题。还没时间陪家人,没时间陪孩子。加班是常态。还要抽空开会,应付各种检查。还要挖空心思搞创新,搞亮点,精力真的是跟不上…
我国法官人数约有20多万人,其中约18余万为审判人员;各级检察院共有21.49万名检察官;律师人数已达到 12.26万人(执业律师10.2万人).
通过国家中央和地方各个省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员工作的,都是正式在编的法院干警,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
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西部或经济落后地区办事不正规,一些所谓的“法官”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公务员编制,最多是聘任制人员,他们和公务员是有本质区别的。
还有一些地方的“法官”,其实也仅能算作是聘任制人员,不是正式编制公务员。这里面情况复杂,只能说是历史遗留问题了。
法官与律师的不同点 换一个角度看,法官和律师又是“阶级立场”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职业。
中立与非中立在诉讼中,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其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律师在诉讼代理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代理,处于非中立的地位。尤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总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着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出发点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多向度与单向度法官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来审视整个案件事实,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他的思维与律师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法官的理念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必然会全盘地来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而不会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量案件事实。在许多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而律师基于其职业特点,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法律无论它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规定或表述,总会因解释不同而有所不同。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也就必然要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时,仅仅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也只能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如何为自己的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的视角是单向度的。平衡与失衡不管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他们代表的都是各自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会向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主张,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法律认知。然而在诉讼中,一方利益的受保护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是失衡的。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全盘来加以考虑,他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认知的正确实施,需要通过一种冲突来实现。这种冲突,即双方律师代理观点的碰撞,这种碰撞和冲突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只有充分了解了双方律师的代理观点,先从失衡的角度来看待案件的情况,然后才能达到视角的多向度,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法律原则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