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和涵洞、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等。
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是指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的工作,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延长使用寿命。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多个方面的工作,例如:
日常保养:对公路进行定期的清扫、清洗、除草等工作,保持公路的整洁和美观。
定期维护:对公路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加固等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延长使用寿命。
应急救援:在遇到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对受损的公路进行抢修和救援,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路政管理:对公路沿线的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交通安全。
环境保护:对公路沿线的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新技术应用、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等。
也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一,注意冬季路面遗留问题的检查和处理。经过冬季路面的冰冻以及下雪等天气后,路面一定会有大范围的尘土或者路面裂缝等问题,春季正是修复路面的好时候,应该及时对路面进行检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因为冬季路面处于冰冻的状态,随着气温的上升,一些问题会凸显出来,最终会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对道路两旁的绿植要做好灌溉和绿化的工作。春季也是做绿化的好时机,在公路两旁进行绿植的栽培和绿化工作是非常有利的时机。一般公路两旁有绿化带,可以栽种新的植物,也可以把过去的植物进行灌溉,他们还会继续生长。
第三,春季公路养护要注意使用合适的养护工具。春季养护公路的时候应该选择适当的养护工具,比如公路养护车,应该使用铺路的专用车,绿化车,洒水车等专用设备。这样才能保证公路春季养护工作的顺利完成。如果使用的工具不当的话,很难保证养护公路的效率,对于公路养护的质量也难以达到。
第四,春季公路养护要注意道路的清洁和卫生问题。道路卫生问题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在冬季的时候对路面清扫的频率比较低,到了春季有一些路段积累的垃圾比较低,应该及时清理冬季走的比较少的路段检修工作也做不到位,在春季的时候都应该记性细致的检查和清扫,保证公路能够正常使用。
春季是公路养护工作的关键时期,公路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公路的良好状态和安全通行。春季气温回升,路面开始解冻,这对公路的损坏和破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公路部门必须密切关注道路状况,并采取及时的养护措施。
春季公路养护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填补冬季由于冻融循环导致的路面裂缝和坑洞。这些裂缝和坑洞会危及行车安全,给驾驶员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公路部门应利用好春季气温回升的时机,进行路面补修工作。这包括填充裂缝和坑洞,确保路面平整,减少车辆行驶时的颠簸感和驾驶风险。
同时,春季也是道路标线维护与更新的时机。冬季的低温和降雪可能会导致道路标线磨损和模糊不清,给驾驶员带来困惑。因此,公路部门应及时对道路标线进行维护和重新涂刷。清晰的道路标线有助于驾驶员正确判断车道位置,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流畅度,并为夜间行驶的驾驶员提供更好的导航。
除了以上工作,春季公路养护还需要关注路面排水系统的畅通情况。冬季的积雪和冰冻可能会导致排水系统堵塞,进而影响道路排水。因此,公路部门应及时清理排水沟,确保雨水和融雪水能够迅速排出路面,防止水浸路面导致的路面松软和坍塌。
此外,春季公路养护还需要关注道路边坡和护栏的稳固情况。冬季的降雪和冰冻会对道路边坡和护栏造成损坏,影响其稳定性和保护作用。公路部门应对边坡进行巡查和加固,修复破损和滑坡的地方。同时,护栏也需要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其完好,并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最后,春季公路养护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公路施工和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公路部门应制定合理的环保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合理处置,确保环境污染最小化。
总之,春季是公路养护的重要阶段,公路部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确保公路的良好状态和安全通行。填补裂缝和坑洞,维护和重新涂刷道路标线,清理排水系统,加固边坡和护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这些都是春季公路养护的重点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我们可以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网络,为人们出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公路养护主要是指县级公路,也就是比较宽敞,公路的养护,而道路养护可能除了公路之外,还包括了其它一些乡村的道路的养护,但是二者也没有很本质上的区别。
这个问题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我个人觉得从字面上理解没有太多的本质上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公路日常养护是公路养护固定的工人或人员,对所管养的公路进行日常维护,清理路面,水沟,培护路肩,清理公路两侧杂草,疏通涵洞,对桥梁进行专业维护,对公路附属设施及生命安全护栏等进行日常维护。而养护工程是指对专业公司对某件公路小修工程进行施工。
公路养护工程是有养护期的,5-7天。
一般新修的水泥路路面保养最少需要48小时。通车应该在一星期以后。
1、如果是早强水泥,最好的,2天就可达到80%-85%的强度。
2、普通水泥,常温下养护周期需要28天,还要浇水、保持湿度。气温高的,可以少些时日。
最简单的办法,试验检验:同时浇捣几个10厘米见方的立方块。在比较稳定的户外温度下,每隔3、5天做一次额定压力的试验 [破坏性的]。到压不坏时,就可以进行通车。
公路养护是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方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作,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如今随着我们国家不断地加强农村的基础建设实施,现在农村公路大部分地区已经陆续的开通,逐渐的成为了新的交通体系。县与乡之间基本上实现了公路“村村通”。
可是公路是不会永远的完好无损,如果是小车还好,但是有一些拉货的大车长时间的碾压之后,公路的使用寿命会加速减少,所以我们就会需要进行对公路的一种保养和维护,然而想要进行这一项工作是很麻烦的,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有物力,执行起来也是非常的麻烦。
但是现在农民们就可以承包公路的养护工作,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人民的积极性,也可以给农民提供就业的机会,这个方案的提出是公路养护史上的一大创新。
这个方案里面明确了各项资金的标准要求,每年按照每公里来计算,县级一万元,乡级五千元,村级三千元,通组公路是一千五百元。
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公路的保养问题,因为随着公路里程的加大,其中投入的人力也很多,如果以农民承包的这种方式就可解决人手不足的情况。
所以说现在的这项决策是非常利国利民的,这样既能提高农民现在的生活水平,也能为国家减少公路损害造成的损失,希望农民自己的公路能在自己的手下使用的越来越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