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 年;
病案编码应按照科室或病房分别进行编号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病案: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病人本人或他人对病情的主观描述,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果,以及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分析、诊疗过程和转归情况的记录,还有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单据。
病人健康记录可以是文字、图表、图像、录音等形式。它们的载体可以是纸张、缩微胶片、磁盘、硬盘、光盘或其他设备。
“病案”名称源于中国传统医学的病案史学,古称诊籍、医案、脉案,现代统称病案;国外称医学记录(medical record)、健康记录(health record)。1953年国家卫生部正式定名为病案。公元前199年,西汉时的淳于意首创诊籍,为我国病案之始。
目前,临床对医疗记录常用病案和病历这两个术语。案有案卷之意,历有过程之意。当医疗记录未完成、未出临床科室到病案科,一般称为病历。当病历已回到病案科,经过整理加工,装订成册时,遂可称为病案(medical record)。
病案与病历的区别:病案是指已完成医疗活动的医疗记录,病历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医疗记录。
一份合格的病案应能准确地回答“谁”“什么”“为什么”“什么地方”和“怎么样”等问题。即医疗的对象是谁?开出医嘱是谁?执行医嘱是谁?患者接受医疗的是什么疾病?为什么要这样医疗?医疗操作在什么地方进行?医疗活动是如何进行的?同时还应强调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涉及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立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严禁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记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
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记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记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批准书、会诊记录、病危(重)告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
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批准书、会诊记录、病危(重)告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批准,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查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
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
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规定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
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认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
医院系统
可以通过病案号查询。病案号不仅是识别患者的唯一标识,也是日后查找患者资料的唯一途径,在病案管理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一人出现错号(如多号、重号、空号等现象),会直接导致病案信息不能及时录入、归类、汇总、上架,病案管理人员也会因纠正错号而耗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甚至带来不必要的纠纷,进而造成医院和患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不良后果。
①医疗记录,是医生采集病史和检查、诊治的记录,有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病历、出院记录、转科记录、会诊记录等。
②护理记录,是护士记录病人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和所采取的护理措施,有体温单、医嘱单、医嘱记录单、特别护理记录单、护理交班记录、责任制护理记录等。
③检验记录,是各种检验的报告单和诊断性检查的报告单,有心电图、胸透、同位素、超声波、病理检查报告单,以及内窥镜检验报告单等。
④各种证明文件,有病员所在单位的有关证明、住院通知单、病危通知单等。
甲级病历就是优秀病历,乙级病历是有一定缺陷的病历,丙级病历就是有问题的病历,丙级病历是不合格的病历。一个医生病历书写质量如何,也是体现这个医生水平的一个方面。乙级病历有缺陷,需要修改,丙级病历要翻工重写,目的就是提高病历质量。
复印病案者应提供以下证件:
1、患者本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代理人,需提供:
(1)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代理人如为亲属,需提供两者关系的法定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本;
(4)代理人如非亲属,则需提供患者本人授权的同意复印病案的委托书。
病案编码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找。 病案编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找。 1.医院病案室:在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对所有出院病人的病案进行管理,包括病案编码。可以通过该部门查询病案编码。 2.医疗电子病历系统:现在很多医疗机构都支持电子病历,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病案编码。 3.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是全国性的病案管理系统,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全国各地的病案编码。 病案编码是医生诊断、治疗和记录病人疾病过程和治疗效果的标识符,是医疗信息系统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了解病案编码的查询方式,对于医疗工作者和病人都十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