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办理推广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要经过产品性能检测、田间生产试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种产品和质量文件审查等多道程序。凡通过本中心检测获得推广许可证的产品可以讲是行业内质量较高的产品,是受广大农业和植保行业欢迎的。具体程序如下:
向国抽检验合格企业的产品发申请表
1. 申请表的填写:
企业名称要与公章完全一致,产品名称型号要与国家标准产品说明书一致,各栏目均应填写。
2.抽样;
3.性能检测;
4.用户调查;
5.生产试验;
6.出具检验报告上报审批;
7.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和农机化司审批、发证。
本中心本着边申请边抽样检测,边出检测报告,边上报审批发证的原则,尽快办理。
三、申办推广许可证的具体项目要求(依据各个产品的推广大纲进行)和目前申请中发现问题的说明
1.项目检验
A类项目 三包和安全要求 不能有缺陷
B类项目 主要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 只能有一项缺陷
C类项目 只能有三项缺陷
2.使用说明书审查
应符合GB 10395.6-1999和GB/T 9480-2001的要求。
3.三包凭证审查
应符合NZ31TJ/64-1998三包凭证审查规定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农机产品修理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
4.田间试验说明
机动200小时、手动50小时田间生产考核。
5.用户调查汇总
每个企业调查不同地区10个以上用户进行汇总。
6.质量管理制度审查
已提高为质量体系审核(按ISO-9000-2000标准要求)。
四、作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作用
推广许可证是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的入门证、农机化部门查验确认的重要条件、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手段、农资打假时的要查验的证明之一。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1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3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备案原件,复印件。
4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
5.三包凭证1份。
6.产品照片,能较好的表达产品结构特征。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1份,至少有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仪器设备鉴定制度。
8.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书及附表的原件,复印件。
9.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里附表的原件,复印件。
10.产品注册商标批文的原件,复印件。
11.产品定型文件原件,复印件。如科研成果的鉴定报告,新产品鉴定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可靠性试验报告。
有项目。农机推广部门主要负责现代化新型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提前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推广这个就是项目,而且前期的推广还有资金支持。现在这项工作划归农业农村局,可以直接与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谢谢!
机械产品最好的推广平台就是阿里巴巴,诚信通,淘宝也可以,最主要是展示也可以录制视频上传到各大视频网站,我觉得这是最好的方法。
做网络推广就是要保持互动性。不要只是发信息,但忽略信息的反馈。很多人把信息发上去以后,没有人员维护沟通,有些时间长的视频。
推广产品的时候一定要给出大概的价格范围。
农机技术推广人员面对农村、农业、农民,直接服务于农民,经常和农民朋友打交道,向农民朋友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机化方针政策,推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
因此农机技术推广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更新知识,熟练掌握农机新技术,努力做到“一能三会”。即能吃苦,会讲、会做、会写。
农机推广站隶属于农机(林)局, 原则上属事业单位。 各地方在事业单位改革时执行政策中略有差别。 县农机(林)局属事业单位,其人员组成也不一样,有全额事业人员、有参公管理人员(仅限于局机关)、有差额事业人员、还有企业化管理自负营亏的事业人员,农机推广站组成也是这样,绝大多数属国有独资控股,(但农机购销公司之类的就不一定了),总的来说农机推广站属事业编制。 农机推广站的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最终还是属于农机(林)局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人事任命也属于农机(林)局。
农机推广站是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部门,负责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设备和服务。农机推广站的编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职能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农机推广站可能属于以下编制之一:
1. 事业单位编制:农机推广站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常具有事业编制。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享有与公务员类似的稳定待遇和退休保障,但在晋升和管理方面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2. 政府部门编制:农机推广站还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例如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农机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可能具有政府部门的公务员编制。
3. 企业编制:农机推广站也可能是企业的一个部门,例如农机制造企业的销售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农机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可能具有企业的员工编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编制并非绝对的。在实际情况中,农机推广站的具体编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想了解农机推广站的具体编制,建议查阅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攘肥料、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的任务是将科研成果、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转化为生产力,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省、地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推广机构。它们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农民按专业分工建立各种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五)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向农民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七)承担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推广,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建立高产、优质、增收示范点;
(八)组织管理并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和农业技术承包工作;
(九)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第九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条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下,科技管理部门、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二条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配齐人员,并逐步培养和配备信息管理、农副产品加工、贮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村至少选配一名农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培养农业技术人才。
应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农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职称证书,聘用的可享受相成待遇。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可以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经济实体。
允许并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方式,兴办各种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开展有偿服务、技术咨询、技术经济承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开发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业务。
第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经营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成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不得单纯追求经营利润。
第二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技术承包应根据双方自愿、有偿服务、合理奖赔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业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农业技术承包。
农业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和农民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银行、供销、物资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单位和个人的收入应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科研成果,传统技术和新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在推广应用中,双方签订农业技术推广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筹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应通过自筹、有偿服务、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形式,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按国家规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应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地、资金、财产、仪器设备、房屋和其他生产设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中贡献较大的;
(三)推广、应用农业技术成果,达到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和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在县级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二十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农业技术推广荣誉证书和证章,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试验示范,盲目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推广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二)凭借职权违反技术政策和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于预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三)经营中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前款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认经济损失的程度,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的结果为准。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双方签有合同或协议的,依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处理。
罚没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在以下几个地方查到:1. 首先,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或者农机推广部门,他们会有相关的信息和证书查询系统,可以提供给你查询渠道。2. 其次,你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一些政府部门或者农机推广机构会在官方网站上提供证书查询服务,你可以进入其官方网站进行查询。3. 此外,你也可以联系相关的农机推广协会或者行业组织,他们通常会对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进行管理和维护,可以咨询他们的查询渠道和方法。综上所述,你可以通过咨询当地农业部门、搜索互联网或者联系农机推广协会来查到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相关信息。
农机推广人才定向培养项目通常由农业、农机部门和相关高校共同组织实施。要参加这类项目的报名,请遵循以下步骤:
1. 关注项目信息:密切关注政府农业、农机部门发布的关于农机推广人才定向培养项目的公告、通知等。这些渠道通常会发布项目的具体要求、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信息。
2. 了解报名条件:仔细阅读项目公告,了解报名条件,如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确保您符合项目要求。
3. 准备报名材料: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准备报名所需的材料,如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
4. 报名时间: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登录指定的报名系统或前往指定地点提交报名信息。请确保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报名。
5. 提交报名材料:在报名系统或指定地点,按照要求上传报名所需的材料。确保上传的材料清晰可辨。
6. 等待审核:提交报名后,项目主办单位将对您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报名系统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您。
7. 确认录取:审核通过后,请确保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等后续工作,并按照项目安排参加培训和实习。
请注意,具体的报名流程和要求可能因项目而异。请密切关注项目公告,并按照项目主办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报名。同时,建议您在报名过程中保持耐心和细心,确保顺利完成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