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警察录用流程?

时间:2024-12-11 12:54 人气:0 编辑:招聘街

一、海关缉私警察录用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笔试通过后,很快就开始面试,面试通过者接受体检,随后开展体能测试(近年部分海关没有组织体能测试,基本只要体检达标就可以)

2、体能测试完全参照警察录用标准,但近年多数海关基本没有进行体能测试。

二、考警察需要多少分才能录用?

招录人民警察的考试是不按分数录取的,是按照名额的,名额最后一名为分数线。例如:招考公告进入面试的比例为职位的1:3.职位招录10个,那么进入面试的分数线就是第三十名的分数。面试结束后,最后的录取分数为第十名的分数线。但是,有些考试(例如政法干警考试),需要笔试分数超过30分,才可以进入面试名单。

三、录用警察政审父母最新标准?

目前国家关于录用警察的政审标准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招聘新警察以及现有警察转岗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政治审查,其中也包括对家庭成员和亲属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而具体的政审标准、程序和要求可能因不同地区、部门、单位而异。

一般来说,对于父母方面情况的审查,会主要涉及家庭、社会关系和政治背景方面的基本信息。

然而,这种标准和程序会随着时间和相关法规的变化而发生调整和更新,建议您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招聘单位,以获取最新的政审标准和要求。

四、考警察,体检后怀孕影响录用吗?

原则上应该不影响,不能歧视怀孕的女人,不过领导可能不给通过,毕竟刚录取就怀孕会影响正常工作安排的

五、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六、警察录用分不分国考与省考?

要分。

警察录用考试分为国考和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即省考)。国家的警察招录考试属于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范畴,相当于国考;而地方公安机关的警察招录考试一般属于省考。

国家的警察招录考试一般是由公安部或国家公安机关直接组织,其招考程序、内容和标准都由中央统一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而地方公安机关的警察招录考试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组织,其招考标准、程序和内容与国考有所不同,通常更加注重当地的特殊需要和情况。

无论是国考还是省考,警察招录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方法、标准和流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需要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公安专业能力测试等多个环节的考核,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录用。

七、本科毕业录用警察受警衔怎么授?

新录用的警察在试用期内为见习警官(见习警员),佩带见习警官肩章。经过一年试用期,首次授衔后,以后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规定,新录用警察的学历和录用前的工作经历是授于何等级别警衔的依据。1,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职定级为正科级职务人员(主任科员),可授予一级警司。如果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指非应届毕业生,下同),可授与三级警督;2,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职定级为副科级职务人员(副主任科员),可授予二级警司。如果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3,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任职定级为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4,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职定级为办事员,可授予二级警员。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提醒注意:上述非应届毕业生的“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这和公务员招考中的基层工作经历是两个概念,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八、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怀孕不能录用吗?

目前执行的标准,身高体重不会刷人,反倒是如果体测纵跳摸高不达标就直接不合格。 体检方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录用体检特殊标准》里面的每一个的条目都可以判定体检不合格,熟读每一条标准即可知道自己合不合格。

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十、选调人民警察和录用人民警察的区别?

一个是选调的, 是有工作单位的! 一个是考取录用, 一般是无正规单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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