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是党的政治机关,审计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地方审计机关共有工作人员近8万人。 中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上联是:审计人忠诚诚心向党 下联是:老黄牛勤奋奋力耕田横披是:审计如牛
我掌握的审计机关对联有:
上联:捧一颗廉心,九化九抓,审计翻开新日历
下联:挥千秋利剑,百查百了,民生谱写大文章
上联:审计透明,免疫何须双氧水
下联:行藏端正,拔迷常亮一心灯
1983 年 9 月 15 日
1983 年 9 月 15 日,审计署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随后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继设立审计机关。. 从1949 年到 2019 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中国审计事业也走过 了 70 年的光辉历程。. 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审计 70 年发展历程,总结审计 70 年实践经验,对于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履行新时代审计责任和使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机关延伸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根据需要将审计范围扩大至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其他组织、个人或相关事项的检查。
机关延伸审计的范围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延伸至下级单位: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级单位进行审计,以了解下级单位的财务状况、管理状况以及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2. 延伸至关联单位:机关可能会审计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的其他组织或单位,如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等。这有助于揭示被审计单位与这些关联单位之间的财务往来、合规性等情况。
3. 延伸至相关事项:机关可能会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特定事项,如重大投资项目、财务合同、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等。这有助于评估被审计单位在特定事项上的财务风险和合规性。
4. 延伸至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机关还可能审计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个人,如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这有助于了解这些个人在财务管理和决策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机关延伸审计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上述情况,具体的范围将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审计目标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定。审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审计范围拓展,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国家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根据【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规定:
1.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内部审计的指导机关是国家审计机构,即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县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不仅对国有资产管理负有监督的职能,即对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使用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还有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内审机构工作运行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