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是一则文件,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基本信息
中文名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发布机构公安部第一章总 则
基本介绍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1980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这个概念需要分两层意思来讲了。
关键看你所提到的这两个概念是指广义还是狭义? 从广义上来讲,形式侦察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是相等的,都是指刑事侦查所涵盖的范围内采用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如果从狭义上来讲,那么就不同了。通常我们所说的刑事技术是特指的刑事侦查技术,也就是痕、文、生化、法医等物证检验,例如手、足、工、枪、特,这属于痕检。而刑事科学技术则特指除刑事侦查技术以外的采用于刑事侦查范围的科学技术,例如……(这个牵涉到机密,不能在网络上说了)。因此,从狭义上来讲,两者是互不重叠的。当然,经常看到现在很多说法,是指刑事科学技术涵盖形式侦查技术,也就是你所说的刑事侦查技术属于刑事科学技术。这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也就是说,刑事侦查技术采用了狭义的理解,而刑事科学技术采用了广义的概念,所以说,这么说也不为错。刑事技术专业包括痕迹影像法医物证鉴定等,挺好的,就业也不错,就是发展方向窄了点。
刑事科学技术是我国公安司法鉴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隶属的各分支学科内容包括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
刑事科学技术主要是运用物质转移和互换原理、种属鉴别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完成对物证的识别、检验和鉴定工作。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培养具备痕迹检验、文件鉴定、微量物证分析公安图像技术等方面知识和能力,能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形的,反映刑事诉讼事件之内在矛盾关系的规律特点。一类是有形的,习惯称之为物证。只要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物质,都可能成为物证。《刑事技术》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办,获Caj-cd规范获奖期刊,是国家级期刊。
《刑事技术》杂志于1976年创刊,是反映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及相关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介绍国内外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威性杂志。自创刊以来,本刊广泛报道了刑事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动态。发表的论文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本刊具有信息量大,科技含量高,可读性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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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大队与刑事侦查大队都是公安局的下设机构,都是从事刑事案件工作的机构,但具体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刑事技术大队主要通过仪器分析的技术手段对涉及案件的物证进行鉴定,或通过监控等手段获取信息来为侦破提供佐证。
刑事侦察大队更偏向于外勤任务,是利用自身侦察或公安局其他机构(含刑事技术部门)所获取的信息,破获刑事案件的执行机构。
不属于, 刑事技术专业包括刑事侦查专业, 刑事技术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 刑事技术又称为法庭科学和犯罪侦查技术。 狭义指以解决人身或工具同一认定问题为中心任务的一类专门技术,包括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司法弹道检验(枪弹检验)、指纹登记、外貌识别等。广义还包括不以解决同一认定为目的的其他技术检验,如法医学检验、司法化学检验、司法物理检验等。 刑事照相的主要任务是拍摄犯罪现场情况,拍摄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用专门摄影方法显现肉眼不能见的痕迹特征。 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采取由人或工具留下的各种痕迹,包括手印、脚印、牙印、工具痕迹、车辆痕迹、牲畜蹄迹等物质形象,以及如何根据这种现象对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 文书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笔迹对文字符号的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以及鉴定文书是否伪造或变造,显现被涂污的字迹内容,整复被撕碎、被烧毁的文书。 司法弹道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有关射击的情况,如射击距离、射击方向等,以及根据射击弹头和射击弹壳上的痕迹对射击所用的枪支进行同一认定。 指纹登记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定范围的被拘捕人犯进行指纹捺印登记,并将登记卡片编号储存,供查明罪犯前科和查对现场指纹使用(见刑事登记)。 外貌识别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证人或受害人陈述的罪犯外貌特征或人相照片,对一定的人进行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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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物证技术
性质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
在新世纪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法制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中国的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普及,讲证据、重证据、用证据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大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活动日趋科技化、智能化,对诉讼证据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有显著提高,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的刑事犯罪的形势,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应用学科
主要学科
刑事科学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应用的学科,它从古代个人经验型的具体技术与方法,逐步发展到迄今近20种专业门类,科学理论较强、科学技术水平较高、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西方国家诉讼活动中对科学技术的应用表述为“法庭科学”(ForensicScience)。其广义的内容范畴包括现场勘查、取证、各种痕迹、文件物证检验、毒物、毒品检验、各种法医学检验(尸体临床和物证)以及精神病学鉴定等;狭义的则不包括法医学、尸体检验和临床试验以及精神病学鉴定。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范畴和“法庭科学”的广义范畴相近,但其研究内容更宽更多,它还包括在案件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在犯罪预防中运用的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定义为:“刑事科学技术,是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查明事件法律性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该定义阐明了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主体、法律依据、研究目的、内容、任务等要点。
法医检验
刑事科学技术所面临的任务极其复杂,所要研究的内容极其广泛。其最主要的任务是服务于侦查破案,揭露和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触犯国家刑律的违法犯罪活动。
内容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极其综合应用。刑事科学技术现有专业门类近20种。
理论框架
其理论框架具有超广泛性的特征。第一层面: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第二层面: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环境科学以及光电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另一类是社会科学,包括政治学、经济学、法学、语言学、宗教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第三层面:刑事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
学科特点
无形
刑事科学技术具有综合性的学科特点,研究对象极其广泛,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形的,反映刑事诉讼事件之内在矛盾关系的规律特点。例如当事人与事件的关系等。一起爆炸事件的许多名死者中,某甲是作案者关系,其他人是案件受害者关系。可确定该事件的性质是人为爆炸的犯罪事件。
有形
一类是有形的,习惯称之为物证。可以说只要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物质,都可能成为物证。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例如与犯罪有关的物质、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而且还需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加以分析判断和鉴别。按照实践工作需要和中国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长期实践,将刑事科学技术分成若干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分支学科或专业门类,共同构成刑事科学技术体系。如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图像技术、法医检验、理化检验、犯罪信息管理、犯罪预防、警犬技术以及刑事心理测试技术等技术门类。
警察技能课程
学科内容
刑事科学技术是我国公安司法鉴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隶属的各分支学科内容包括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刑事科学技术主要是运用物质转移和互换原理、种属鉴别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完成对物证的识别、检验和鉴定工作。
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主要学科体系之一,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各种犯罪痕迹的形成与变化规律,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分析、鉴定犯罪痕迹的方法,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主要包括: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痕迹、爆炸痕迹、牙齿痕迹和特殊痕迹,以及现场勘查等。
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动力定型、语言、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主要包括:笔迹鉴定、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言语识别、人像鉴定、文字材料和书写时间分析等。
声像技术:通过画面和音响来表达内在含义的方法,它涉及对语言、音响和画面加工处理,电影胶片制作和电视录像制作等技术。主要包括:刑事图像、物证检验照相、视听资料分析与处理、人像识别等。
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又称为理化检验或刑事化验,是利用物理的、化学的技术手段,采用仪器分析的方法用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测试设备或化学物质和试验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而获取检验结果的检验方法。其主要包括:微量物证检验和毒物分析、毒品分析三大部分。
法医检验: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刑事科学技术。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人类学、临床法医学,以及命案现场勘查等。
警犬技术:警犬技术是警察机关根据警务需要,训练、使用、管理、繁育警犬以及对警犬疾病进行防治的一种专门技术。主要包括:警犬技术概论、气味的研究和利用、警犬训练、警犬使用、警犬繁育、警犬疾病防治、警犬技术工作管理等。
心理测试测谎:心理测试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测试方法,它是指通过一系列手段,将人的某些心理特征数量化,来衡量个体心理因素水平和个体心理差异的一种科学测量方法,是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一般心理痕迹也归为心理测试这一体系中。
生物物证:生物物证就是指在经过一定的处理手段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生物个体或群体的特征的一类物证,而该类物证基本都出自生物体。该类物证的一大特点是:均含有能够识别特定个体或群体的物质。是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其主要研究毛发、皮屑、血液、精液、分泌物、排泄物、部分其它组织等物证。
电子物证:电子物证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其特征为: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和易破坏性。这也是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主要包括:计算机电子证据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等。
课程模块
思想教育课程模块:政治理论等课程,坚持“政治育警”,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勇于献身的精神。加强“两课”的教学,注意将课程融入平时的政治学习、各种教育讲座、公益活动、政治思想工作中,增强效果。
人文科学课程模块:开设计算机应用、大学英语等课程,培养计算机、外语、写作等能力。开设数学、物理学、化学等课程为专业课程打基础。
警用法律课程模块: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有关的法规等,培养其警用法律运用能力。法律课的教学内容应与其他专业有区别,要紧密结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现场勘查、物证发现提取、检验、鉴定等法律程序及要求。
警察技能课程模块:开设擒拿、射击、驾驶等课程,培养警察基本技能。警体技能要达到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但可比侦查、治安等专业要求低一些。
警务业务基础课程模块:开设公安基础理论、公安文书写作、刑事侦查学等课程,培养公安基础业务工作能力。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模块:建立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学科群,突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特色,加重其课程比重,培养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能力。将原来的课程作一些调整:将原来的痕迹检验学分为“手印检验”、“足印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等;将原来的刑事影像学分为“刑事照相和摄录像”和“刑事图像处理”;将原来法医学分为“生物物证检验学”(指对涉及案件的人体、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物质检验)和法医学(指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等);将原来的刑事化验分为“毒物和毒品检验”、“微量物证检验”;加重文件检验和现场勘查的比重、开设刑事科学技术总论、现场勘查等课程。
为适应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可在大三学生实习返校后,根据公安机关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学生的就业意向和个人兴趣,选择刑事科学技术具体的专业方向,对相应的专业课程开设加强课,如痕迹专业方向,可开设特殊痕迹检验等课程;刑事影像专业方向,可加重刑事摄录像、刑事图像处理等课程。深入学习理论和操作技能,尤其是操作技能,以达到学生就业后能尽快适应工作。
学科发展
历史
刑事科学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应用的学科,它的发展始终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同步。19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业革命的进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也随之形成。但从渊源上说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十分古老的学说,而且在中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许多项目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例如中国是被世界公认最早应用指纹的国家,是指纹技术的起源地。
夏代前后,陶瓷上留有制作者有意捺印,以作为图案或标记使用。周代的契约上就出现捺印的手印。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封诊式》是中国最早有关现场勘查和痕迹学的技术文献。中国古代法医学始于公元前407年魏国颁布的《法经》,守理宗淳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这是中国古老的乃至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发展现状
从初创到发展到当今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刑事科学技术开创和建设的第一阶段(1949~1965年);刑事科学技术遭到严重破坏的第二阶段(1966~197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十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从此中国进入了历史性的发展时期,刑事科学技术也进入了恢复并迅猛发展的第三阶段。全面构造并形成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学科体系,在规模和水平上更能适应斗争发展的需要。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分子生物学、生命科学、新材料和DNA技术、生化技术、纳米技术,形成全新的应用学科平台。物证的发现、提取技术从常量向微量、超微量方向发展。分析检验技术向分子化水平发展,精度越来越高,并且检测、记录、分析全过程由手工、半自动向全自动化转变。
检验鉴定由定性更多地向定性又定量要求迈进,检验结论由经验判断概念型向统计数据归纳型转变,客观可信度大大增强。技术装备有机组合,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应用,使刑事科学技术成为科技含量密集的技术系统。刑事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科技强警”和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