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人员,基本上都属于法官系列。无论你是在各个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也好,民事审判庭也好,经济审判庭等等。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也好,这是属于法官。
另一方面,在执行部门儿工作的,对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这些人也属于办案人员,也属于法官。对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这些人员也属于办案人员,所以说也是属于法官。
一忌跑风漏气
有些办案民警,脑子里没有保密这根弦,缺乏警惕性,对自己所办得案子,不经意间就把案情泄露了。还有些民警嘴上没有把门得,对自己所办得案子,不等别人问,便四处张扬,生怕别人不知道。也有得民警因为有短处在别人手里握着,本不想泄露案情,但迫于别人得要挟,不得不对别人吐露一些情况。这些情况都就是跑风漏气。案子一旦跑风漏气,往往会给侦查工作带来意想不到得麻烦,甚至给民警带来“灭顶之灾”。
二忌惟命就是从
服从命令听指挥,对于刑侦民警来说这就是起码得纪律要求。但就是,服从命令不等于惟命就是从,凡事都要认真思考一下,
以就是否合法为行动准则。领导命令如果就是合法得,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有悖法律,就不能盲目执行。办案民警不论何时何事,都必须牢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现在,有些民警视领导指令比天还大。领导一说抓人,便不管三七二十一,披挂上阵。一旦出现差错,虽然下命令得领导难辞其咎,而办案民警往往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三忌赌气办案
所谓赌气办案,就就是办案民警用一种不正常得心态去办案,其目得往往不就是为办案而办案,而就是为了证明自己得能力让领导与同事们瞧,或者就是打击报复,或者就是为完成上级下达得抓人指标而带着不良情绪抓人等。因为动机不纯,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偏激行为,甚至为一时解气,而铸成大错。
四忌疏忽大意
办案民警经常面对得就是形形色色得犯罪嫌疑人。这些人有得阴险狡诈,有得穷凶极恶,有得诡计多端,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她们造成可乘之机,或者带来不测。
五忌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就就是办案民警用刑具或暴力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得做法。有些民警总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来点厉害得,她就是不
会乖乖就范得。这就是十分错误得认识。殊不知,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弄不好还会发生意外,出现犯罪嫌疑人致残、死亡等重大刑事责任问题。值得注意得就是,现在有些犯罪嫌疑人落网后,故意激办案民警动粗,如果民警不冷静,就正中她得下怀。
六忌轻信口供
口供就就是犯罪嫌疑人口头陈述得与案情有关得话。有得办案民警特别瞧重犯罪嫌疑人得口供,犯罪嫌疑人没招供时,千方百计挖口供,甚至刑讯逼供;一旦招供则如获至宝,一锤定音。这种工作方法带有很大得片面性,很容易出错。犯罪嫌疑人得口供不可不信,但不可轻信。办案民警必须明白,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有口供,但缺乏人证物证等其她证据,就是不能定罪得;但如果就是证据确凿,哪怕就是零口供,也完全可以定罪。
七忌超期羁押
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得期限有明文规定,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就就是超期羁押。超期羁押就是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蔑视与侵犯,就是法律所不容许得。有些办案民警认识不到这一点,拿羁押期限当儿戏。殊不知,这样一来便形成了执法犯法得事实。
八忌以罚代法
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以后,只能依法处以刑罚。然而,有得办案民警却热衷于以罚代法,本该依法判处刑罚得,却仅以罚款了事,这样做不仅亵渎了法律得尊严与神圣,放纵了犯罪,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得形象。值得注意得就是,现在不少公安机关得经费捉襟见肘,所以常用罚款这种办法来弥补经费缺口,以至于基层民警人人都背负着罚款任务,于就是,不少民警都乐此不疲。
九忌接受吃请
刑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要遇到这样得情况,犯罪嫌疑人刚一落网,其亲朋好友就给民警发出了“吃饭”邀请。明白人一瞧就知道,请吃就是假,借吃饭打听案情,说服求情才就是真。这时候,如果办案民警没有足够得警惕性,瞧不到吃请背后得潜在危险,很容易上钩。一旦上钩,要做到依法公正地办案恐怕就困难了。
十忌受贿索贿
对办案民警来说,受贿索贿就是比接受当事人亲朋好友吃请更严重得问题。与吃请相比,受贿索贿已经发生了质得变化。一旦受贿索贿事实成立,民警就触犯了刑律。受贿索贿本身就就是犯罪,如果因此再枉法办案,可说就是错上加错,罪加一等。
办案人员约见律师的方式有多种。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律师进行约见。
另一种方式是面对面地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安全的地点进行会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办案人员可能会通过正式的信函或传票向律师发出约见请求。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律师和办案人员通常会事先协商约见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办案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责任是,大部分办案人员都是公安局和检查院的人员,这两个部门负责办案,立案,逮捕。
法制审核人员是法院,检查院把材料案情都弄好了,然后交到法院,法院根据犯罪轻重,审核后进行判刑,各负各的责任。
答,办案人员是不可以代替签字的。
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不许代替签字的,如遇下面两种情况是可以的,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办案人员应在讯问笔录尾页注明:拒绝签字,再由两名以上办案人签名。笫二种是被讯问人没有文化或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办案人应将笔录读给他听,在他同意后办案人可代为签字,并由他画押,还要注明,笔录已念给某某人听过,和他说的一样等字样。
办案人员是可以参加听证会的。根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办案人员作为办案机构人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上陈述案件调查的过程以及对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等。所以说,办案人员是可以参加听证会的。
对办案不力人员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强化办案环境。
上级派人了解办案不力情况,查明原因,对因说情等造成干扰办案停滞的,责成有关部门对说情者进行处理。
二是强化办案机制。
对办案人员进行工作动员,明确办案方向,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积极性。
三是强化办案督查。
对发现办案人员有不作为、怕担当行为或有收受当事人吃请礼品等违纪问题,则应立即采取撤换办案人员措施,由组织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纪委办案人员的办案谈话技巧是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办案谈话中,必须明确目标,清晰划定步骤。首先要确立调查的目的,明确所追求的事实。然后,根据调查的需要,制定合理的谈话计划,明确各个环节的步骤和顺序。
办案谈话中,倾听和引导的技能同样重要。倾听是办案人员了解案情、获取关键信息的基础。办案人员应当耐心倾听,关注被调查人的表达,不要打断或过早发表评论。引导则是为了掌握谈话节奏,引导被调查人展开合作。办案人员应当熟悉与被调查人交流的有效方法,通过提问和回应来引导被调查人逐步透露事实。
办案谈话要求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之间的沟通和谐,言语文明。办案人员应以平和的态度出现,避免使用激烈或威胁性的言辞,以免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在谈话过程中,注意自己的语气和表情,展现出专业、公正和权威的形象。同时,要注意维护被调查人的尊严和人格,避免出现侮辱、挖苦或伤害对方感情的言辞。
在办案谈话中,灵活运用一些心理战术可以促使被调查人更加配合合作。例如,使用合理的逻辑和事实来影响对方的思考和决策;通过冷静和自信的表现来增加自己的信服力;适当运用沉默来引发对方的反思等。但在使用心理战术时,办案人员要保持冷静和谨慎,避免过度操作,以免引起对方的逆反心理。
办案谈话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善于总结,及时记录谈话过程和关键信息,以备后续调查使用。同时,办案人员要注意关注细节,察觉被调查人的微表情、语气变化等细微变化,从中获取潜在信息或线索。在整个办案谈话的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敏感度,细致观察被调查人的言行举止。
纪委办案人员的办案谈话技巧的应用,可以帮助顺利进行调查工作。通过目标明确、步骤清晰;倾听与引导的技能并重;沟通和谐、言语文明;灵活运用心理战术;善于总结、关注细节等方面的努力,办案人员能够更加有效地与被调查人进行沟通,获取更多的关键信息,为案件调查提供有力的支持。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这些办案谈话技巧对您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有所帮助!
办案陪护人员就是就是守着嫌疑人的工作人员,主要是“留置”“两指”措施中在陪护对象受审期间,确保所陪护对象人身安全,为办案工作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
办案陪护人员任务:
1、陪护工作以绝对保障陪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
2、掌握情况。
3、陪护人员要服从县纪委领导和办案组长的统一安排调度,听从指挥,随喊随到。
4、实行四严禁一妥善。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三条要求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办案人员,并退回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说明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质证;
(五)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执法文书的送达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施行。2005年12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