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不同之处主要是针对的目标不同。有偿补课一般来说是教师组织一个或者多个学生在一起授课,收取报酬。
有偿家教一般来说只是针对一个学生,以“一对一”的形式授课,收取报酬。
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有上述所指情形,但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处理结果通报情况报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有上述所指情形,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的,经查实,予以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如果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予以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3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的在职教师,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5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中小学要及时总结有偿补课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拒绝有偿朴课的宣传教育、考核监督、检查惩处等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把禁止有偿补课情况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范围,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重要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用拍照,拍视屏,录音等方式作为凭证根据,说服力就比你说有用多了。你可以向有关管理教育的部门反映,用匿名书信投交,也可以把你的所谓的证据上传到有相关的管理机关网络平台上,让社会舆论反响反馈到相关人员的单位和他本人,然后有相关管理员会进行相应的答复与你。“还有匿名电话,微信都可以进行举报的。悄悄地告诉你,举报一定要实事求是,有证剧的才可以,不然别人会告你诬陷罪的哟。
《规定》中提到,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
按师德师风的要求,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严重者可以开除公职。如果要警示教师,可以编制警示民谣。便于记忆,如“有偿补课,公职除脱”“补课收钱,小心饭碗”等
举例: 一, 学校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印发的《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转发给我,我认真阅读了信的内容,了解了预防溺水的相关要求。
我承诺:一定承担起监护责任,配合学校管理,严禁孩子私自下水游泳,确保孩子的安全。学校名称: XXXXX学校 班 级: 学生姓名: 家长签字: 2015年____月____日 二, 尊敬的班主任老师: 您送来的“致家长一封信”已收阅,我们一定响应学校的倡议,负起责任,做好孩子的监护工作,并教育孩子过一个平安和谐的寒假。学生姓名:_______ 班级:___班 家长(签名)______ 年 月 日有偿补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教育政策。以下是有偿补课的违反之处:
1.侵害公平:有偿补课使得富裕家庭可以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获取更多的教育资源,而无法承担这样费用的贫困家庭则无法享受相同的机会,加大了教育资源的不平等,违反了公平原则。
2.加重学生负担:有偿补课常常会给学生带来额外的学业压力,过多地安排补课时间和任务,可能导致学生身心俱疲,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
3.扭曲教育目标:有偿补课往往以应试为导向,过度关注分数和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综合素养和个性发展。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而不仅仅追求分数和考试成绩。
4.不公正竞争:有偿补课使得教育资源倾斜于少数富裕家庭,给一些家庭和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加剧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同时,有偿补课也会导致一些教育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有偿补课违反了公平原则、学生权益保护和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相关政策鼓励教育机构和教师严禁从事有偿补课,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而优质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