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岗位职责
一、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 2 )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 3 )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 4 )对以暴力、协助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执行传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 2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 3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 4 )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 5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口
三、参与搜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 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 3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 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 4 )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 2 )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上注明;
( 3 )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 2 )凭或执行;
( 3 )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 4 )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 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 5 )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武器等;
( 2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 3 )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 1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 2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 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 3 )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械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 4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 5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 6 )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 2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 3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 4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 5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 6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 7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时,应当做到:
( 1 )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 2 )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 3 )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 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 4 )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给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六、送达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 1 )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 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 2 )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 3 )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四证上签字盖 章。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1、根据司法改革的方案,未取得员额法官身份的法院人员都不得审理案件。(有部分法院因人员问题,允许未入额法官审理案件)。
2、法院执行员在司法改革前就不是法官,不需要人大任命,不能审理案件。
3、司法警察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也不能审理案件。
4、综上,执行员与法警都不能办理案件,而且均离审判业务较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不可以。执行案件只能有法院的执行法官办理,法警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一些抗拒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有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的暴力抗法,执行法官没有执法权,需要法警协助执行,如采取强制措施等。然而法警没有具体的办案权力,就不存在办理执行案件的可能。
法官。法院执行的法官受理已生效的民事案件执行申请后,立即制定执行方案,采取执行措施,最终让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的职责和义务。
而法警是保障执行法官依法履职旳辅助力量,承担着资产物资查封、扣留、拘留和办案人员以及被执行人员安全等职责。
既不是法警也不是交警,而是狱警或者是看守所民警!
仅就专业讲,比不出高低.你应该根据你自身的特长和看好去选择.简要情况介绍如下,供参考.司法警务 就业面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岗位。
刑事执行 就业面向:监狱、劳教系统管理干警等。
司法警务的就业区域在中心区域,刑事执行 的就业区域在市郊;司法警务在单位属于为审判检察服务的辅助人员.,刑事执行 在监狱或劳改单位是主干
包括。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如果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秩序混乱的时候,呃,首先有主审法官进行提醒。嗯,让各位嗯,在旁听者嗯安静维持法庭的秩序,如果继续嗯出现混乱的状况,法警将嗯有权嗯进行维持。维持秩序。
法警可以在法官的指挥下嗯,来嗯进行维持嗯现场的秩序,如果不能够继续庭审的话,将休庭,择日再再审,如果经过法警的呃维持秩序以后,能够继续庭审的江恩继续进行庭审。
1、根据司法改革的方案,未取得员额法官身份的法院人员都不得审理案件。(有部分法院因人员问题,允许未入额法官审理案件)。
2、法院执行员在司法改革前就不是法官,不需要人大任命,不能审理案件。
3、司法警察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也不能审理案件。
4、综上,执行员与法警都不能办理案件,而且均离审判业务较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您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是指司法警察在履行法律职责、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时应遵守的规则。具体内容包括:
1. 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保障司法权威和效力;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
4. 坚持公正、廉洁、严谨的工作作风,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贿赂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5. 保守秘密,不泄露案件信息和当事人隐私;
6. 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强制执行;
7. 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制服或着装标识,不得私自行使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