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关于这个问题,现场执法处置规范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执法: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执法,不得违法乱纪。
2.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礼貌待人,不得辱骂、恐吓或侮辱当事人。
3.公开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告知当事人执法的理由、依据、程序和结果,并留下相关记录。
4.合理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安全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不得冒险行为,确保执法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6.快速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法任务,不得拖延时间或故意拖延执法进程。
7.公正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得有私心杂念或受到利益干扰。
8.敬业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懈怠、失职或渎职。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发挥环境法制部门的能动作用,强化各执法部门和单位的组织建设和责任考核,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和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机制的运行力和责任的威慑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逐步形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科学体系和长效机制。
(一)健全机制约束,规范执法程序的有效运行。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关键要建立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一是要健全完善行政办理工作机制。行政办理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鉴定、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据职权特点,着力完善行政办理的立案受理、审查决定、案卷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备案等工作运行机制,明确环节分工,细化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做到设置合理,流程清楚,责任明晰,科学规范。在行政办理工作机制中,要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二是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执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形象,是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重点。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措施。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健全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手段措施、执法举止语言,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要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是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缺少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是减少权力滥用和程序违法的重要环节。要加强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制监督能力,定期检查指导本部门执法程序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严格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经常性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培训与责任考核,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和决定性因素,规范执法程序的关键是要以人为本,抓好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和责任约束。
一是要大力开展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教育活动。
二要有效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三是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责任,就没有约束。要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凡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或撤销的案件,要追究执法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实现行政执法权的规范运作。
(三)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一条 为提高禁毒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禁毒民警的职务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禁毒民警在禁毒执法、履行公务时,要遵循“依法、文明、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禁毒民警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对人民群众控告、检举毒品违法犯罪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受理。对群众的报案,要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及时回复。要严守秘密,注意保护举报人、报案人和控告人。
第四条 禁毒民警应实行全日24小时接处警制度,遇有任务、接到命令时应立即出警。正在休(息)假的禁毒民警在接到命令后,应中止休息(假)归队待命。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禁毒民警在禁毒执法时,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六条 禁毒民警在执行职务,特别是执行公开查缉、堵截和抓捕等任务时,应依照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枪支、手铐等武器、警械。
第七条 对现行查获的毒品、毒资和赃物等,应尽可能在现场做到“五个当场进行”:即当场拍照或摄像;当场讯问和指认;当场称量毒品;当场封存检材并送交鉴定;当场取得在场人的证言。
第八条 对所查获的毒品、赃物及赃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工作中对所经手的毒品、赃物及赃款要主动出具书面清单;不得私自隐匿、保存或保管破案缴获的毒品、毒资和赃物;不得私藏毒品;不得私自截留、侵占、挪用和私分毒资、罚没款。
第九条 不能私自使用破案缴获的毒犯用于运输毒品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得使用破案缴获的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据为己有。
第十条 不得在破案现场乘乱隐匿、私藏毒资、金银首饰等物;在协作办案中,不得私自收受办案协作单位的现金、慰问金或奖金等。
第十一条 在边境地区工作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侦查或捕人。
第十二条 在公开查缉毒品工作中,禁毒民警应着警服,并做到文明查缉,方便群众,方法得当,细致认真。执行正常检查工作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仪表端正、警容严整、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严禁刁难群众。工作中应先敬礼,使用“您好”、“对不起”、“我们是……,现在依法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谢谢您”、“麻烦您”、“再见”等歉词和礼貌用语。
第十三条 执行查缉毒品的盘查任务时,一般应有情报支持,除特殊情况外,应避
你好,农业执法着装规范通常包括以下要求:
1. 着装应整洁、干净、合体,符合职业形象要求;
2. 上衣应为制服或统一的工作服,颜色应醒目,便于识别;
3. 下身应穿适合工作的裤子或裙子,颜色可与上衣相搭配;
4. 穿戴应注意安全,如穿戴安全鞋、手套等防护用品;
5. 根据工作需要,可佩戴相关标志、证章等;
6. 着装应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效率。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农业执法着装规范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要求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不可以。
遇到这种情况要核实对方身份,并及时举报。交警不能穿便装执法,穿便装执法违反了相关执法程序和纪律。但如果涉嫌交通违法逃逸等,交警执行追捕任务是可以穿便衣执法的。一般来说交警执法应该着制服度上路纠正违法行为,必须配备相关证件,必须两个人以上才能算是执法,如果是一个人明显就是违规的。
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是法治社会中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的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文明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并给广大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借鉴。
规范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和执法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对待当事人,以礼待人、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滥用职权、不蛮横执法。文明执法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我多年的执法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对案件能够顺利办理、社会稳定以及执法机关形象的重要性。根据个人的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与建议:
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才能准确、科学地运用法律进行执法工作。
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执法人员要坚守执法程序,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和处理。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要学会倾听、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执法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素质,掌握执法技巧和方法,确保执法活动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执法工作常常面临一些复杂的情况和高压力的环境,执法人员要学会自我调适,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稳定。
总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人员应当始终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执法机关良好形象,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1、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或受委托范围内执法。 执法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内执法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3、印章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签名;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人盖章或。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一)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二)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各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