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公考面试题,不管那个类型,都可以,先解释,然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来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方监管,又称为三方管存,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也就是券商管股票,银行管钱了,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
该管理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开户便捷:客户在券商处开立帐户后,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自助激活;
2、划转灵活:网上银行划转一目了然,电话银行、券商渠道多重选择自由划转;
3、资讯及时:我行证券频道信息丰富及时,网银提供实时行情查询;
4、资金安全:资金由银行监管,投资更放心。
相机前面的方玻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相机的性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玻璃对于相机的光线收集至关重要。相机通过镜头将光线聚焦在传感器上,而方玻璃则能够有效地收集和反射光线,从而确保相机能够获得足够的光线来进行高质量的拍摄。
其次,玻璃镜片可以起到保护相机传感器的作用。由于相机传感器非常敏感,容易受到灰尘、指纹和划痕等污染,因此方玻璃可以有效地保护传感器免受外部环境的侵害,从而延长相机的使用寿命。
此外,高质量的方玻璃还可以提高相机的光学性能。通过精确控制光线反射和折射,可以减少图像失真、色散和鬼影等现象的发生,从而拍摄出更加清晰、锐利和色彩鲜艳的照片。
然而,方玻璃并不是没有缺点。它是一种硬质材料,容易划伤和受到冲击损坏。因此,在使用相机时,我们需要小心保护前面的方玻璃,避免对其进行划伤和冲击。
为了保护相机前面的方玻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重庆小面是中国有着悠久历史的一道传统美食,以其独特的味道和丰富的配料而闻名于世。无论是在重庆本土还是在其他地方,重庆小面都备受喜爱。那么,要想制作一碗地道的重庆小面,配料方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制作重庆小面不可或缺的配料方,包括一些必备的调料和主要的食材:
1. 准备好所有的食材和调料。
2. 将牛肉切成薄片或丁,用盐、酱油、蒜末腌制片刻。
3. 锅中加热适量食用油,放入腌制好的牛肉,煎至两面金黄熟透。
4. 锅中加水煮沸,放入豌豆尖焯水片刻,然后捞出备用。
5. 锅中加入清汤,煮沸,并根据个人口味适量加入辣椒粉和花椒粉,搅拌均匀。
6. 锅中加入适量的小面,煮至面条熟软,然后将面条捞出备用。
7. 在碗中放入煮熟的小面,倒入煮好的清汤,放入煎好的牛肉和豌豆尖,加入适量的青菜和鸡蛋,即可食用。
重庆小面的配料方多样而丰富,可以根据个人口味进行调配。有些人喜欢更辣的口味,可以增加辣椒粉和花椒粉的用量;有些人喜欢更咸的口味,可以适量增加酱油和盐的使用量。总之,重庆小面的制作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只有搭配合理的配料,才能制作出一碗正宗的重庆小面。
无论你身在何地,只要按照上述的配料方和制作步骤,你也可以在家中品尝到地道的重庆小面。如果你对重庆小面有更多的了解和经验,也可以自己创造出别具一格的配料和口味。
重庆小面作为中国传统美食的代表之一,不仅仅是一道美食,更是一种文化和记忆的传承。无论是在重庆的街头小巷还是在大街小巷,你都可以找到一家家制作正宗的重庆小面的小摊。这里的人们对待重庆小面的态度,对待食物的热爱和用心,让它成为了一道令人回味无穷的美食。
重庆小面的配料方及制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爱好者,让你在家中也能品尝到地道的重庆小面的美味。
近年来,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方舱病房作为扩大医疗资源的临时性解决方案受到了广泛关注。方舱病房的运营和管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不同部门的协作和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方舱病房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上述部门在方舱病房的运营期间,需要密切协作,形成一个联动的监管体系。他们共同监管方舱病房的卫生安全、工程质量、应急管理等方面,确保方舱病房的良好运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以及线下支付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到用户资金安全以及支付风险等问题,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方面不可或缺。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竞争激烈,涌现出了众多的支付巨头。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知名支付平台凭借其强大的用户基础和技术实力,在市场份额上处于领先地位。在这些主流支付平台的竞争下,其他小型支付平台也在努力追赶。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消费,只需要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支付过程。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商家提供了支付接口,简化了企业的支付流程,降低了支付成本,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首先,一些小型支付平台由于技术实力不足,安全防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其次,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交易,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洗钱渠道。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部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支付平台的资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监督支付平台的运营行为以及处理支付纠纷等。
首先,监管部门通过对支付平台的资质审核,确保支付平台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安全防护能力。只有通过审核的支付平台才能正常运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非法支付平台的存在。
其次,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行为规范。这些规章制度包括资金存管制度、交易结算规定等,有效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外,监管部门还负责对支付平台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支付平台存在违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支付牌照等,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监管部门还负责处理支付纠纷,为用户提供维权渠道。如果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过程中遇到纠纷问题,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协助解决。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用户的权益,还能够促进支付平台改进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用户资金安全问题。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需要将个人账户与支付平台进行绑定,涉及到资金的流转。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不善,用户的资金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也带来了支付风险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交易,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这些支付风险不仅给用户带来了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威胁。
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支付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小型支付平台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经营。这种不正当竞争不仅扰乱了支付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够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维护支付市场的正常秩序。
未来,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发展。
首先,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支付平台的资质审核。通过对支付平台的技术实力、安全防护能力等方面的审核,筛选出优质的支付平台,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其次,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支付平台的合作。监管部门和支付平台之间的合作是保障支付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只有监管部门与支付平台密切合作,共同解决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达到监管的目的。
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借助新技术手段加强监管能力。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支付平台的运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总的来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通过加强监管,确保支付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营,才能够给用户带来更好的支付体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可以找第三方监管,但是双方得协商一致。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
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
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
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
(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七)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四)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五)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依法办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有关申请、要求;
(五)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十八条 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试点地方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