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执法部门需要具备高度的底线思维,以确保公正、有序和安全。底线思维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坚守法律和伦理底线,始终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公安执法底线思维是指进行执法工作时,警务人员要始终保持高度清醒的认识,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权益和公民基本权利。底线思维要求执法人员严守职责和纪律,不滥用职权,不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事工作。
底线思维的内涵包括: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底线思维对公安执法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底线思维要求公安执法人员始终坚持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在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偏不倚,不让底线模糊。这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底线思维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益。这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底线思维要求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透明,不偏私、不徇私,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底线思维要求执法人员自觉约束自己的权力和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培养公安执法底线思维需要警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和职业素养,深入理解底线思维的内涵和意义。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深入地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对法律文化的理解和正确适用。
参与职业道德培训,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提高警务人员的底线意识和辨别能力,锤炼执法技巧。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对底线思维的有效约束。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详细的执法流程和操作规范,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提高公正执法的可操作性和精细化。
公安执法底线思维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公安执法人员要深入理解底线思维的内涵与作用,坚持底线思维,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和严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底线思维的培养与引导,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
二、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
三、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四、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五、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六、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七、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行政处罚,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整顿之公安执法办案顽瘴痼疾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2)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
(3)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4)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5)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6)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7)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执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8)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
(9)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10)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11)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落实公安部“三个当场”和省厅规范执法“四个必须”不到位,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不出具受案回执的。
(2)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后不及时查处、违法受立案。
(3)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不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未及时撤案。
(4)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5)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6)发现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办。
(7)不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移交有关部门。
(8)接受检察院监督纠正违法未执行。
(9)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依法及时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
(10)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执法不公、执法腐败。
(11)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12)解除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的。
(13)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
(1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按规定通知派出所执行,派出所未认真履行监督考察等职责,犯罪嫌疑人漏管失控、重新犯罪。
(15)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
(2)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参股借贷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一)受理案件
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二)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三)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四)侦查终结
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对于公安行政执法的申论考察,考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篇公安行政执法类申论范文,帮助考生熟悉该类题目的写作技巧。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职责。公安行政执法中包括了警务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归根结底,公安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安全。
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勘验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查抄相关证据等。然而,行政执法权限并不代表绝对的权力,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保证执法公正、合法、透明。同时,行政执法人员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公安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甚至存在腐败现象,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首先,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执法公正、规范。其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互动,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公安行政执法类申论题目:如何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推动社会治安秩序的改善?
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推动社会治安秩序的改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通过以上的措施,我们可以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推动社会治安秩序的改善。公安行政执法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基石,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的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一起来聊一下**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这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之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不仅是一项光荣的职业,更是需要具备一定能力和素质的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是指在公安机关从事执法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职位。这些职位需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优秀的执行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想要从事**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对于那些想要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上有所作为的人来说,需要不断提升自己,拓展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的发展路径包括:
除了基本的素质要求外,**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是一项光荣而又具有挑战性的职业。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介绍,让更多人对这一职业有所了解,也希望那些志向这一职业的人能够不断提升自己,成为优秀的执法勤务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执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重任。在这一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是有效开展公安执法工作的关键。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可以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平,提高执法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
以法治思维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公安机关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或者任意行使权力。只有通过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依法行政,首先要遵守法定程序。无论是开展刑事调查、行政处罚还是日常的维护治安工作,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有据可依、程序合法,执法结果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依法行政还要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因为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对执法对象不平等对待。要坚持党的刑事政策,切实履行好“公平正义”的执法职责。
法治思维要求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做到权责明晰。既要明确执法机关的权力,也要厘清执法机关的职责。只有权责明晰,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条理清晰。
权责明晰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公安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执法规程和执法规定,明确各级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确保执法过程中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只有建立起科学的执法制度,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执法体系。
其次,要依据法律明确权责边界。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权限和边界。要明确执法行为的范围和限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能越权或者滥权。
法治思维要求在公安执法工作中保持纪律作风。纪律作风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工作风格。只有强化纪律作风,才能保证执法行动的规范性和效果。
纪律作风,首先要遵纪守法。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不能违法乱纪。同时,也要加强执法自律,做到依规依纪、严格自律。只有自己守纪律、强化自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稳定。
其次,纪律作风还要突出团队合作。公安执法工作不能仅仅靠个别人员的努力,更需要团队的配合和协作。执法人员要加强沟通协调、合理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法治思维要求在公安执法工作中保持权威合法。权威合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公安机关的威信和权威,同时也要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权威合法,首先要强化队伍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执法行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权威合法还要加强沟通和争议解决。在执法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公安机关要积极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加强解释和宣传,化解矛盾,消除误解。只有乘公众对公安工作越来越理解和支持,执法行动才能更加顺利和高效。
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可以更好地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安局执法勤务职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公安局执法勤务职位是公安机关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责。
公安局执法勤务职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工作岗位,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执法执勤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担任公安局执法勤务职位,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对执法勤务职位人员的培训与培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通过全面系统的培训,公安局执法勤务职位人员能够不断提升工作能力,适应工作需求,更好地为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公安局执法勤务职位作为公安机关中重要的一员,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责任。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学习,执法勤务职位人员能够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构建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四个必须:
1、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3、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4、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二、八条规范:
1、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