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理,不混乱;符合社会规范化状态。
沈从文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营汎各位置在驿路上,布置得极有秩序。” 丁玲 《母亲》四:“几个还没有下乡去的老缙绅,维持城里的秩序。
没条理;没秩序思想混乱杂乱,缺乏秩序、规律、系统性的状态战后工业方面的混乱,这就是秩序混乱的意思
如果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秩序混乱的时候,呃,首先有主审法官进行提醒。嗯,让各位嗯,在旁听者嗯安静维持法庭的秩序,如果继续嗯出现混乱的状况,法警将嗯有权嗯进行维持。维持秩序。
法警可以在法官的指挥下嗯,来嗯进行维持嗯现场的秩序,如果不能够继续庭审的话,将休庭,择日再再审,如果经过法警的呃维持秩序以后,能够继续庭审的江恩继续进行庭审。
形容秩序混乱的成语有很多,比如“天翻地覆”、“乱作一团”、“一团糟”、“四面楚歌”、“人心涣散”、“水乳交融”、“冰炭不容”、“瓦釜雷鸣”等等。这些成语形象生动地描绘了秩序混乱的场景,让人们能够直观地感受到混乱所带来的困惑、无奈和焦虑。在现实生活中,秩序混乱常常会导致社会风气败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保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组织秩序混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不佳、生产不正常运行、资源原材料浪费、人浮于事,内部结构会损坏,采购浪费时间,沟通渠道不畅,人才流失,岗位错位、管理混乱,审核流程繁琐,停滞资源不利用,企业信用透支,企业经营风险调控失准,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由乱而治,由治而乱,人类的“立”不是在单一的混乱或秩序中建立的,而是在混乱与秩序的交替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事实上,每次人类社会的重大变革,初始阶段一定是混乱。如中国统一之前的战国时代,如欧洲从中世纪到近现代社会的过渡时期,都经历了大的混乱。破而立,破必然乱,然后才立。这是规律。
可以按班级放学先,后来放学。学校放学的时候秩序混乱,是因为每个班级都突然一下,放学的时候人就非常的多,然后校门口也非常的拥挤,家长来接小孩,人流量是非常的大的,这个时候就会非常的混乱,如果通过班级先后顺序来放学的话,这样可以错开孩子和家长同时都挤入学校的拥挤所导致的混乱。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乱七八糟,形容无秩序,无条理,乱得不成样子.
2.
乱作一团,混杂在一起,形容极为混乱.
3.
人仰马翻,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春秋战国处于大变革时期。
1、经济: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我国的封建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井田制(公田)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并最终通过各国变法确立了下来。
2、政治:从平王东迁,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衰落。诸侯争霸战争破坏了奴隶制的旧秩序,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和痛苦。但战争的结果加快了统一进程,促进了民族融合,也加快了变革的步伐。
3、文化上:文化是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的反映。春秋时期,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变革,促成了思想的空前活跃和文学艺术的繁荣。
进场的时候要求排队进场,恶意捣乱秩序的不给加分票;然后按照排队进场的顺序,每进场一个人发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