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健康保障条例?

时间:2025-01-17 07:44 人气:0 编辑:招聘街

一、职工健康保障条例?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201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3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4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5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7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8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9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10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11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12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14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15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19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20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21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22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2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24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25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26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7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8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29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page]

  2、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30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31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32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33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34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35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36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37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8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39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40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41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42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43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44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45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46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47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48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1、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3、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4、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5、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49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1、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2、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4、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7、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8、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9、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page]

  第50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51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52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53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54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55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56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57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58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59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60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1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2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63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4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65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2、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3、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6、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66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67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2、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3、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68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69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70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71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72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职工健康档案怎么建立?

职工健康档案一般企业在安排医院给所有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的时候,医院那边就会建立。现在都采用杏林七贤的体检软件了,可以保存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十分方便的。

三、初入职场文职工作面试题

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每个人都要经历一个重要的阶段,那就是初入职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刚进入职场的时候可能面临着文职工作的挑战,而其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就是面试。在面试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一些常见的初入职场文职工作面试题。

为什么选择这个职位?

这是一个常见的文职工作面试问题。回答这个问题时,应该突出自己与职位的匹配度,可以结合个人经验、技能和职业目标来说。强调自己对这个职位的热情和兴趣,展现出自己是一个理想的候选人。

您的工作经验是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应该列举出过去的工作经历,注重强调与文职工作相关的经验,包括管理能力、协调能力等。通过具体的事例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及工作态度,让面试官对你的实力有更清晰的了解。

您认为文职工作的核心技能是什么?

文职工作的核心技能包括但不限于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细心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自己在这些方面的优势,展示自己适应这份工作的能力。

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是如何解决的?

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从沟通协调、团队合作、问题解决能力等方面入手,强调自己在困难面前的坚持不懈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最好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您对团队合作有什么看法?

团队合作在文职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面试官可能会问及这个问题。在回答时,可以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展示自己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能够积极融入团队,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您认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是什么?

在面试中,表达自己对未来的规划是很重要的。可以谈论个人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展现出自己有远大的抱负和规划,让面试官看到你对未来的规划和期待。

您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如何?

在准备面试时,一定要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文化价值观等。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结合自己的了解,表达对公司的认同和期待,展现出自己对公司的重视和投入度。

您认为自己最大的优点是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优点进行展示。可以是工作态度认真、学习能力强、适应能力强等方面,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说明自己的优点,让面试官对你的优势有更清晰的认识。

您遇到过怎样的职场挑战?

职场中总会遇到各种挑战,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结合自己的经历,讲述自己曾经面对的挑战以及如何克服的过程。突出自己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展示出自己在职场中的成熟和经验。

您对工作的态度是怎样的?

工作态度在职场中非常重要,面试官可能会问及这个问题。可以强调自己对工作的热情和认真态度,展示出自己是一个有责任心且敬业的员工,愿意为公司的发展和团队的合作付出努力。

面试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希望以上初入职场文职工作面试题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好地准备面试,展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祝大家能在面试中脱颖而出,成功开启自己的职场生涯!

四、企业为什么要做职工健康管理?

企业为什么要注重员工健康管理?人力资本正逐渐成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而员工健康则是企业的一项核心人力资本,是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因素。健康员工的因病缺勤次数较少,工作效率更高;注重员工健康管理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健康成本,提升品牌形象和凝聚力,维护员工稳定。外企德科旗下员工福利品牌FAFULI扎根大健康行业,提供专业的企业健康管理解决方案。有健康体检、齿科护理、绿色就医、海外体检、心理咨询、中医理疗、健康讲座、季节性疫苗、健康课程等产品。

五、中医义诊关爱职工健康标语?

1. 中医关爱,健康职工。

2. 中医义诊,守护职工健康。

3. 中医传承,关爱职工身心健康。

4. 中医智慧,呵护职工健康。

5. 中医关怀,助力职工健康事业。

6. 中医服务,关爱职工身体健康。

7. 中医温暖,守护职工健康每一天。

8. 中医关爱,让职工健康无忧。

9. 中医护航,关爱职工身心健康。

10. 中医传承,关爱职工健康生活。

六、职工健康中心健康常识培训 | 关注职工健康,提升工作效率

为什么职工健康中心健康常识培训如此重要?

在现代社会,身心健康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尤其是职场人士。职工健康中心作为一种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健康管理机构,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仅为职工提供了医疗保健服务,还承担了职工健康常识培训的重要任务。

职工健康中心健康常识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职工健康中心的健康常识培训旨在向职工传授与健康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通过这样的培训,职工可以了解常见的健康问题,掌握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预防疾病的能力,有效降低患病率,提高工作效率。

哪些内容是职工健康中心健康常识培训的重点?

职工健康中心的健康常识培训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

  • 常见疾病预防:介绍常见疾病的病因、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如感冒、腰肌劳损、高血压等。
  • 饮食与营养:教导职工如何合理搭配饮食,获得足够的营养,预防肥胖、糖尿病等营养相关疾病。
  • 心理健康:分享缓解工作压力的方法、提高情绪调节能力以及预防职业倦怠等心理健康知识。
  • 劳动保护:介绍职工在工作中避免受伤的注意事项,促进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
  • 运动锻炼:引导职工了解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并指导正确的锻炼方法,促进身体健康。

职工健康中心健康常识培训的组织形式

为了将健康常识培训有效传达给职工,职工健康中心会采用多种组织形式,例如:

  • 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和培训班,邀请医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为职工授课。
  • 发放健康手册和相关资料,供职工随时学习和参考。
  • 开展健康问卷调查和体检,帮助职工了解自身健康状况。
  • 组织健康俱乐部和健身活动,提供职工交流和锻炼的机会。

结语

通过职工健康中心的健康常识培训,我们可以提高职工们对健康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职业生活中的各种健康问题,提升工作效率。职工健康中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健康、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感谢您看完这篇关于职工健康中心健康常识培训的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了一些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们。

七、职工如何利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工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职工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的粉尘种类、浓度等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等资料。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档案的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职工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所要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原件用人单位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好健康监护档案的所有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后留作证据,监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孙秀伟/昌图县安监局

八、职业健康对职工洗澡的要求?

1、要求所有员工每日必须洗澡一次;

2、女工到肉品事业处大浴室洗澡,男工在本部门男浴室洗澡;

3、设定专门的洗澡管理人员,白班一个,夜班一个(男工洗澡由门管员负责);

4、制定专用职工洗浴卡,贴上近期一寸相片,注明编号(要求编号与考勤编 号一致)

九、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活动方案?

一、背景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现代职工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身心健康问题也随之愈发突出。因此,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关爱已经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

二、目的

通过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方案

1. 定期举办健康体检活动,为职工提供及时的身体健康检测和个性化的健康指导。

2. 每周定期进行体育运动或者休闲文化活动,提高职工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 对于长期工作在计算机前或者较长时间使用眼睛的职工,定期举办视力保健讲座和眼保健操,增加职工的眼部健康知识和提高职工的眼部保健意识。

4. 定期邀请心理专家和医生为职工进行心理健康讲座或者医学咨询,为职工提供身心健康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5. 通过支付体育馆会员费或购买相关健身器材等方式支持职工进行健身和运动,促进职工身体健康。

6. 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或公司周年庆典等场合,开展音乐、舞蹈、小品等文艺活动,增强企业文化内涵和职工的生活品质。

四、效果

通过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活动,可以提升职工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职工的生活幸福感,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和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十、企业是否为职工健康体检?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必须要求公司员工体检,对公司员工健康体检是公司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作为近年来用人单位新兴的一项职工福利,“职工体检”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集体合同等确定的。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体检。 在健康变得日益重要的当下,体检福利是最直接地让职工感受到被关怀的途径之一,同时也使职工对单位有“家”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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