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标准如下:(一)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二)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三)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四)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五)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六)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七)科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1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八)办事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4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九)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的指挥管理干部按本院内设庭、室的领导干部配备,按评定警衔标准授予警衔。(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参考资料: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是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胜任这一职责,司法警察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训练,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司法警察培训课程内容广泛,包括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心理素质等多个方面。在法律知识方面,我们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规则。这些知识对于我们履行职责、正确执行公务具有重要意义。
执法技能是司法警察必备的技能之一。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系列的执法技巧,如采集现场证据、搜查嫌疑人等操作技巧。通过模拟实战演练和专业导师的指导,我们的执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此外,心理素质也是司法警察必备的品质之一。在培训中,我们接受了一系列的心理素质培养和心理辅导,以提高我们的应对压力和处置复杂情况的能力。这对于我们在工作中保持冷静、稳定以及正确判断问题具有重要的帮助。
参加司法警察培训是我人生中难忘的经历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还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大家一起努力学习、训练,共同进步。
培训过程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模拟实战演练。通过模拟各种复杂情况,我们学会了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高压环境,培养了快速反应和处置问题的能力。这种实际操作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且激发了我们努力进步的动力。
培训中的团队合作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实际执法任务中,团队合作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和同伴一起分析问题、协同行动,我们培养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团队的凝聚力让我们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执法情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通过司法警察的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和使命。我将全身心地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警察,为社会安宁和人民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和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努力保持警察的优良形象。
最后,我想感谢培训期间给予我们指导和支持的相关部门和导师。正是因为你们的付出和鼓励,我们才能够不断成长,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司法警察培训的道路上,我们虽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坚持不懈,努力学习,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司法警察的工作既是一项责任重大的职业,也是一种充满挑战的工作。
司法警察的职责
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警察负责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打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侦查取证:司法警察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为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 执行法律判决:司法警察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保证司法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 维护司法权威:司法警察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重视法治思维在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作用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警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备法治思维能力的司法警察更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法律、公正执法。
首先,法治思维使司法警察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他们明白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警察不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深入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目标,为实现法律的宗旨而努力。
其次,法治思维使司法警察具备了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方法。他们深知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或违法执法。只有依法办事,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才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执法的信任。
此外,法治思维还使司法警察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他们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何培养司法警察的法治思维
培养司法警察的法治思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首先,法治教育是培养司法警察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法律伦理和法治理念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其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法治思维不仅仅意味着对法律的理解,还需要司法警察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注重职业操守,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法治思维。
司法警察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警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使命。
首先,司法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他们通过开展侦查、抓捕、起诉等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其次,司法警察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警察是法治文化的传播者和践行者。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执法,还包括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社会遵守法律,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和普及。
总之,司法警察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更加专业和高效地履行职责,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进步做出贡献。
法院的司法警察轻松,工资和法官一个水平,工作内容法院的安全保卫,犯人押送,值庭,守门安检,协助法官工作等等。以前还有执行枪决的职能,现在没了。在法院就属于一个不用费脑,也没什么上升空间的辅助性角色。
司法警察属于公务员序列,要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要符合相关专业的报考条件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警察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打击犯罪的重要使命。司法警察法律法规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准则,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司法警察的存在和发展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司法警察的职能更加突出,任务更加繁重。针对司法警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制定司法警察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警察法律法规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重要性:
司法警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警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警察法律法规的优化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
(1)加大对司法警察的法律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
(2)及时修订和完善司法警察法律法规,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
(3)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4)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总之,司法警察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完善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警察的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着装,是指人民法院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司法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司法警察因辞职、被免去司法警察职务、调离人民法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司法警察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司法警察着装佩戴党员徽章时,党员徽章一律佩戴在警号上方中央处。
第九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十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司法警察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警察,根据违规情节、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批评教育和纠正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司法警察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法〔200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不扎系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大檐凉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翻檐凉帽或警便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或制式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五、防寒大衣
着防寒大衣时,佩戴硬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或冬执勤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六.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招录人民司法警察首先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业务技能优透,各种体检合格,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等等,才能被招录做司法警察。